二、鲜明的阶级性

二、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服务于政治,战争是新民主主义时期最大的政治,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法制与生俱来地带上了很强的战争色彩和阶级性质,这在第二章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里有详细论述。法制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在对绝大多数的工农群众实行民主,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在对专政对象进行专政方面,对剥削阶级如地主、豪绅、反革命等毫不留情,但并不是指肉体消灭,而是指泾渭分明,前文提到的劳动感化院相关的措施就体现这点。1929年11月12日,关于如何平均分配土地,信江特区苏维埃特制定的《临时土地分配法》规定:

(1)没收豪绅地主和一切封建祠堂庙宇的全部土地,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进行分配。

(2)凡不反对苏维埃政权者均有分得土地之权。

(3)在谁种谁收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雇农、贫农和红军家属分好田,豪绅地主分坏田。不会失业的农村手工业工人本人不分田。[6]

对于地主,只要他们本人愿意耕种,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富农只要把超过标准的土地交出来,好田坏田各留一部分就行。由于地主、富农一样分得了少数土地,有了活路,一般也就不外逃了。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维护本阶级利益以及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工具,必然也要符合无产阶级的意愿和利益,才有助于巩固统治地位。首先在政治权利分配上,政府人员及工农兵代表皆为无产阶级群众,苏维埃政府要求民众应严肃地选举代表,要站在阶级的立场上决定选举代表的条件,不代表贫苦工农利益的人——如富农或地主等没有选举权。(https://www.daowen.com)

剥夺其享受使用土地权。又如信江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临时组织法》第四章第二条中关于选举的有关规定:军阀、官僚、豪绅地主、资本家、洋行买办、工贼、农贼、兵贼以及参加反动或有反动嫌疑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再如1931年1月24日颁布的《赣东北赤卫队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赤卫队队员的年龄,以二十四岁以上至四十岁以下的手工业工人,雇农、贫农、中农为合格,绝对禁止富农参加等。

1931年3月8日,赣东北特委第十三次常会通过的《青年妇女工作决议案》:在中国目前革命的形势,已经到了开始国内革命战争的时候,对于这一工作,成了同赣东北团的中心任务之一,我们对于这一工作的布置,应该站在整个革命工作中去布置,现在我们目前中心任务是帮助发动广大群众深入土地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反抗国民党进攻红军和苏区,为巩固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而斗争,因此我们青年妇女组织及其对象第八、第九条为:青年妇女组织的对象,如雇农、工人、贫农妇女及革命的中农妇女为主要对象。豪绅、地主官僚反动派及富农的妻女绝对不准加入。[7]

1931年12月21日,《中央关于赤色工会的任务和目前的工作决议》指出,只有“彻底地实行无产阶级的领导权”,才能使巩固和扩大苏维埃区域、争取一省数省首先胜利的任务,胜利前进。因此发展苏区革命职工会的工作,是苏区党的战斗任务。

提出真正工人领袖到工会机关(不识字不要紧),驱逐富农老板一切阶级异己的分子出工会,旧时的地主、豪绅、官吏、军官、侦探、警察、民团及其家属以及和尚、道士、牧师等宗教的负责人,虽在苏区作工,但不能加入工会组织,如已入者肃清出去。工会会员在六个月至一年完全不作工,变为经济独立者(如经商经营土地等)亦不能再留于工会组织,但在红军中的工会会员应保留会籍,工厂作坊工人失业一年亦不能开除。[8]

根据地的司法也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在司法中严格甚至从重处罚地主阶级与反动派,从轻处置工农群众的犯罪。在镇压地主资产阶级和反革命活动上,这些法律、法规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为巩固政权和服务革命起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