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农实行民主是苏维埃政权的重要职能
民主的主体是工农群众,即只能对工农群众实行民主。在方志敏概括的苏区五种精神中,对民主精神做了精辟阐释:“苏维埃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工农群众或代表大会的选举,如被选人发生违背群众利益的错误行动时,群众可以开会直接撤换他,另选他人。各级苏维埃重要的工作方针和计划,都要经过各级代表大会的决议。苏维埃要分期将工作向群众做报告。群众听到工作报告之后,可以提出批评的意见。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随时到苏维埃政府报告,政府必须接受,如性质重大,就要拿到会议上讨论执行。苏维埃政府,是工农群众自己的政府,非常亲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忠实的为群众谋利益”[2]。苏区的工农群众直接选举出自己的政府,并且有管理、监督、改良自己政府的权限。先说选举,《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就规定了“凡下列各种人员,无[论]男女,在14岁以上,60岁以下长[者],有选举权;16岁以上,60岁以下者有被选举权,工人(产业工人、工厂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工人、店员工人),农民(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士兵,自由职业者(教员、医生、革命的知识分子……)”,可见劳苦大众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共赣东北省委通告》强调“苏维埃政权是一切劳苦群众自身的政权,在选举中绝不容许任何势力的包办与强加,一定要成为真正群众的选举,党决不要像过去一样制定当选人,强迫群众举手通过”,特别指出了各级党在各级苏维埃改选中对本身的任务和应有的工作不十分充分和制定人当选,这不是真正的群众的苏维埃,要求无论已改选或未改选的,按照中央的指示,遵照赣东北特区苏准会颁布的选举条例及通告执行,一律重新改选,进一步保障了民众的选举自由。《青年妇女工作决议案》要求“争取青年妇女在政治上参加政权,十六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通过《青年农民联合会组织法》《赣东北少年先锋队暂行组织条律》《赣东北特区总工会青工部通告(第一号)——青工组织问题》《闽浙赣全省总工会暂行组织条例》等的实施,苏区农民、工人、青少年都被积极组织起来,加入到各种组织,积极参与苏区政权的管理、巩固与发展。群众的监督权利也有充分保障,《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条例》规定以工农群众为主体成立轻骑队,主要是监督检察苏维埃经济机关(苏维埃商店生产与消费合作社、银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外贸易处、船舶检查处等)与苏维埃各机关内的浪费现象,苏维埃机关的被富农分子把持不接近群众以及尽量去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如耕牛、耕具,学校的建立、医药、水利及日常用品等)等等。在司法上,《关于举行公审与组织巡回法庭决议》中规定“从每乡每村群众中选出代表1人或2人来参加公审”,“吸收当地群众参加旁听”,这些都是让群众积极参与到苏维埃的工作中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总之,与选举、参与政权、监督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无一不以保障维护工农民主权利为中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