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方面

二、经济方面

(一)土地的立法

弋(阳)横(峰)暴动发动起来的广大农民首先没收了豪绅地主和封建祠堂的土地,焚烧了剥削农民的契约。1928年1月,窖头会议制定了武装起义的纲领:“劫杀豪绅地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劳农政府,平债均分田地。”会议明确将废债同分田地一样列入武装暴动纲领。会议决定了工农武装的组织形式——“农民革命团”,并建立了党的领导机构——五县党委会,由方志敏任书记。暴动期间,还颁布了《土地分配法》和《平债法》。

1929年10月以后,方志敏领导的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先后制定了《临时土地分配法》《土地临时使用法》等。在没收的对象上,规定“没收豪绅和一切封建祠堂庙宇的全部土地”;在土地分配上,规定“雇农、贫农及红军家属分好田,豪绅地主分坏田,中小地主保留口粮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在土地所有权上,规定“分配的土地,可自由买卖,可出租出典,也可以雇人耕种”;在土地使用权上,规定“农民分得土地,山林。须努力耕种开垦,以免荒芜”等,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正确的土地分配政策。

第一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的政府政纲中规定,“销毁一切田契及其它剥削农民的契约(书面的契约完全在内)”,宣布一切高利贷借约、当约概作无效。平债之后,苏维埃政府相应制订了借贷政策,即“确定借贷政策,平债之后可以借贷,利息不得超过一分五厘,工资店账不在平债之列”。

1932年5月颁布的《赣东北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规定,“苏维埃政府现在还不禁止土地的租借和买卖”,“土地分配之后,非必要时不再重新分配”,死亡者的土地也不收回,并“由苏维埃政府按照情形将死亡者土地转与生产者”。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1932年5月29日颁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第二条规定,红军游击队以及他们的家属“一律要分配土地,并有分得好的土地的优先权”。

同时,苏维埃政府通过鼓励开荒的政策、法令,努力增加耕地面积。1932年2月省苏发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关于发展耕种运动的决议》和1933年2月发布的《闽浙赣第一届省苏委会第三号训令》,分别规定:“开垦荒田,三年免土地税,并给奖品(今年开垦的荒田荒地在几年内不准村苏收回给他人去耕)”,“如果是全家移到开垦荒田的地方去,他过去所分得的土地,仍由他自己处理,或租或借,开垦出来的荒地荒田,亦归他所有,以实现苏区不留一亩荒地荒田的口号”。1933年7月省苏颁发了《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规定:“凡贫农、中农于他应缴纳额减收3%,即一石谷减收3升”,“开垦荒田荒地者,免税3年,富农免税1年或斟酌减税”,“凡被白军捣乱,以致田地荒废或田禾受残害者,均得请求县财政部调查确实,报告省苏财政部核准酌量情形,准于免税或减税。凡因水旱灾,以致收成减少或完全无收成者,得减税或免税,但须经县苏财政部调查,报告省苏财政部批”。(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当时土地方面的立法不仅法条丰富,而且条文内容也十分全面。除了对土地契约、土地分配、土地租赁与买卖这些常见的规定外,还有红军家属分配土地、鼓励开荒和土地税收等政策条款。

(二)金融的立法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苏区在全力注重根据地的巩固和扩大、注重军事上的反“围剿”的同时,财政金融也在艰难的摸索前进中不断得到发展。正如方志纯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回忆录中所说:“当时苏区的财政经济问题,也是逐步发展起来的,遇到了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是一开始就什么都办起来的,如银行,开始我们就不知道发票子,后来就懂得了。”因此赣东北根据地在斗争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符合自己革命实际情况的金融政策与措施。

在税收方面,苏区的扩大和巩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征收农业税创造了条件。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工作也逐渐开展起来,这对保障军队的供给起了有力的配合作用。为了确保征收土地税能规范化、法制化进行,1933年7月1日,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发了《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规定:“土地税分两期征收,早田税在九月以前征收完毕,晚田税十一月以前征收完毕,早晚田之税,均须一次缴清。”该土地税征收法共订有18条,它成了那个年代征收土地税的法律依据。

苏区还建立了银行并发行了货币。1929年10月1日,第一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组织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租贷”,筹建银行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随后,信江苏维埃政府召开会议,决定拨给20万元资金,由财委会主席邵忠负责筹建“信江苏维埃贫民银行”。1930年9月,邵忠等7人成立筹建银行工作委员会,由欧阳奂(任银行经理)起草了一份章程。10月16日,特区贫民银行成立,把原来准备筹建的“信江苏维埃贫民银行”改称为“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银行地址设在弋阳县芳家墩。经赣东北革命委员会批准,以行长邵忠名义发布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成立的公告,并先后向工农群众集股一万元左右。当时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发行纸币,管理金银,支持财政经济工作的开展。

1931年5月,赣东北特区贫民银行正式发行货币(俗称红票)。接着,特区苏维埃政府颁布《关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该文件规定:“严禁私人纸币,只有苏维埃银行才能发行纸币,对于旧的货币,须加以清查与盖印,并须发行新货币,尽量地减少现金出口。”当时的整个国家因为国民党四大银行和各地商会、私人银行的票币充塞市场,造成通货膨胀,金融流通领域十分紊乱。根据地初建时期,市面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银元、银毫、铜板,五花八门。因此,以方志敏任主席的赣东北苏维埃政府决心要建立苏区自己的银行、发行自己的货币之后,扭转了当时根据地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抑制住了通货在苏区的泛滥。

同时,苏区还发行了自己的股票,这是全国红色区域发行的第一张红色股票。闽浙赣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利用股票为红色政权建设服务。1933年9月,在闽浙赣全省支部书记联席会议上,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决定发行10万股银行股票,用以扩大银行基金,稳定苏区币值,发展苏区经济,巩固红色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