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的民主性

一、广泛的民主性

方志敏说:“现在,我却要将赣东北苏维埃区域的建设情形,据实写出。不但不像他们所宣传的那样破坏,荒凉,穷困,痛苦,而且证明自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从百端困难中,如何去实行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建设,如何去改善工农群众的生活,如何去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只有苏区,才是最民主最有秩序工农群众最快乐的国家。用事实去打破敌人造谣的狗嘴,用事实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得十分之好。”[1]目前苏维埃政权,是工农民主专政,对于压迫剥削阶级,如地主资本家等等,是实行专制,剥夺其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工农劳苦群众,则实行最高度的民主。苏维埃的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工农群众或代表大会的选举,如被选人发生违背群众利益的错误行动时,群众可以开会直接撤换他,另选他人。各级苏维埃重要的工作方针和计划,都要经过各级代表大会的决议。苏维埃要分期将工作向群众作报告。群众听到工作报告之后,可以提出批评的意见。群众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随时到苏维埃政府报告,政府必须接受,如性质重大,就要拿到会议上讨论执行。苏维埃政府,是工农群众自己的政府,非常亲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忠实地为群众谋利益。[2]它能不用一点威力和强迫,领导群众向敌人斗争,做各种建设事业。苏维埃政府,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高的德谟克西的政府,也是最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的强有力的政府。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组织,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具有充分的民主性。与国民政府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形成鲜明对比,根据地政权是人民政权,切实维护广大劳苦大众的利益,确保广大工农贫民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主要表现在对选举权利的保障、对犯人的挽救等方面。

在保障工农选举权利方面,根据地高度重视选举工作,在很多文件中对选举工作进行强调和规范,相关法律文献达17件,有体系地推进了根据地选举工作。早在《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中就对有选举权和没有选举权的人作出明确规定:

1.凡下列各种人员,无论男女,在14岁以上,60岁以下者,有选举权;16岁以上,60岁以下者有被选举权。

(1)工人(产业工人、工厂手工业工人、小手工业工人、店员工人);

(2)农民(雇农、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

(3)士兵;

(4)自由职业者(教员、医生、革命的知识分子……)。

2.凡下列各种人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1)军阀、官僚;

(2)豪绅地主;

(3)资本家;

(4)洋行买办;

(5)工贼;

(6)农贼;

(7)兵贼;

(8)凡参加反动或有反动嫌疑者。

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信江权力最高机关。代表大会闭幕,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为信江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地最高一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是立法的权力机构。最初立下的十余部法律就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确保了人民群众在苏维埃政权中主人翁的地位,保障了劳苦大众的民主权利。

《中共赣东北特委通告(第十二号)》(1931年2月11日)强调:苏维埃是一切工农劳苦群众自身的政权,这一政权是工农兵及一切劳苦群众的利益保障,要尽量地把苏维埃的意义在群众中宣传,使群众均能了解。为巩固苏维埃政权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而斗争……苏维埃的选举,要成为真正群众的民选。在选举中绝不容许任何势力的包办与强加,一定要成为真正群众的选举,党决不要像过去一样制定当选人,强迫群众举手通过,进一步保障了民众的选举自由。[3]

《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9日)规定“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各级苏维埃的选举,一律遵照本法的规定,未与中央苏区打成一片的苏区自文到之日起发生效力”,根据地将这部法律作为选举工作开展的法律准则和执行标准。

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人民,在选举的日子,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具下列资格之一者,都得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一切被雇佣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与一切自食其力的人及其家属(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

二、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军服军役者及其家属;

三、以上二种人民中,在选举时失却劳动能力或失业者。

[附注]本条各种人民的家属,如他们的出身是被剥夺选举权的,则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犯下列各条之一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https://www.daowen.com)

一、雇佣他人的劳动以谋利者(如富农、资本家);

二、不以劳动,而靠资本、土地及别的产业的盈利为生活者(如豪绅、地主、高利贷者、资本家);

三、地主、资本家的代理人,中间人(仲介人、牙人之类)及买办;

四、一切靠传教迷信为职业的人,如各宗教的传教师、牧师、僧侣、道士及地理和阴阳先生等;

五、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

六、犯神经病者;

七、经法庭判决有罪,而在执行判决期间及被剥夺选举权的期限未满期者;

八、一、二、三、四、五各项人的家属。

[附注]本条第四项,靠传教迷信为职业者的家属,如靠自己的劳动为生活者,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3.对犯人的挽救。在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一般犯案人员悔过自新、重回社会做良好公民的机会,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革命人道主义。主要体现在劳动感化院的相关措施。劳动感化院建于1932年,前文有详细介绍。《关于劳动感化院工作决议——第二次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三》(1933年3月11日)明确了劳动感化院设立的初衷和意义:

(1)犯人在院受政治的感化教育,促使他悔悟过去的反革命罪过,以至彻底了解与仇恨反革命的欺骗,坚决回到苏维埃政权之下,出院后成为苏维埃良好的公民;

(2)犯人在院从事劳动生产,以生产所得,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减少国家开支,并增加国库收入;

(3)犯人在院劳动,从劳动中锻炼体格,保障健康,同时在院学习从事生产上的技能。

必须在犯人工作时间以外,组织下列各项工作:[5]

(1)每星期召集犯人开会,讨论政治问题。根据当前的政治中心问题和反革命各种政治上欺骗,编为政治讨论大纲,作为政治讨论材料。裁判部或其负责同志,要在每星期去劳动感化院和犯人讨论一次(政治讨论大纲,除省裁判部发来的以外,各县裁判部也可拟出政治讨论大纲,交县苏主席团审查后,交犯人去讨论)。

(2)院内要订购各种报纸——《红旗报》《工农报》《列宁青年报》《工人报》《红军报》等报纸,每接到报纸,应召集犯人读报,并详细解释内容。

(3)省裁判部编纂的感化读本印发后,每个犯人应购买一部,文化科长或指定识字的犯人,每晚教读。一方面加强犯人的感化教育,另一方面提高犯人文化程度。

(4)在感化读本出版以前,每晚要教犯人读工农读本。每日至少要识5个字。教识字的,以犯人中识字者担任之。

(5)省裁判部印发的感化戏剧,各劳动感化院必须购买几本,教犯人自己排演,提高犯人在院兴趣,同时可收感化的效用。

(6)院内俱乐部要建立起来,除在俱乐部演戏、读报、开会以外,俱乐部内应有音乐(胡琴、箫、唱歌)、下棋设备,供犯人娱乐,使犯人感觉苏维埃对他们宽大,更了解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的政权。

(7)院内壁报,应每星期出版一次,登载院内日常生活实际情形。发动犯人积极投稿。犯人批评犯人的错误——如犯院规、生产怠工,不注意卫生等错误,更有力地保障院规。发动犯人积极生产,注意卫生,纠正犯人坏的倾向与行动。

(8)在可能的范围内,请求当地共产党部苏维埃政府负责同志,向犯人演讲,取得感化犯人的更大作用。

《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总结道,“自从劳动感化院成立以来,制造品达二十余种,收入的经费足够供给犯人的生活,文化工作,已建立了识字课、政治课、列宁室、图书馆等等,在工作上是有相当的成绩”。如他们制出的硝盐,洁白度与细盐差不多,质量较好,苏维埃政府在根据地推广了劳动感化院的制盐方法。

综上所述,群众对苏维埃的信仰和拥护,日益增高,他们诚心地服从苏维埃的指导,苏维埃决定要做的事,不用一点威力和强迫,他们都乐意地去做。他们宁愿牺牲一切,帮助苏维埃,他们爱护苏维埃,比爱护他们的家庭还更恳切!

因此,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大会上,毛主席称许赣东北苏维埃的工作说:“赣东北省和兴国县的苏维埃工作,都是苏维埃工作的模范,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能将战争动员与改善群众生活两下密切地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