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于党中央
1933年1月,方志敏在把红十军送去中央时多次强调,我们一切都该听中央指挥,同年在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届执委会全体执行委员就职宣誓说:“自就职之日起,誓以全部力量在中央政府与闽浙赣省委领导之下,坚决执行中央政府法令与一切决议案……建立全省各级坚强而工作有能力的苏维埃政府。”闽浙皖赣苏区的法制建设有自己的独特性,但更多的是统一于中央,它是闽浙皖赣苏区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其实在弋横时期就可以看出这一法制建设思想,它一以贯之于根据地的发展之中。早期的暴动纲领是方志敏在鄱阳听取了江西省委特派员刘士奇传达的“八七会议”精神,了解到党中央制定的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后,开始制定的暴动计划。弋横根据地建立是“八七会议”精神的贯彻实践,暴动纲领、土地法也是在“八七会议”精神影响之下的产物。信江割据时期,这个特点逐渐明显起来。《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是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十大政治纲领颁布后制定的。《工会临时组织条例》称未接过上级党部关于工会的组织法,故只好决定一个临时的,从这里我们推断《临时土地分配法》《信江苏维埃临时组织法》都可能是因为没有上级的参照,所以称临时。这在赣东北时期颁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有所体现,如刑律中明确指出“在中央未颁布刑律之前,本法律有绝对的效力”,换言之,以中央颁布的法律为准。如1932年,赣东北苏维埃政府转发全国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方志敏签发《省苏第一七五号通令》说明“中华全国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已颁发到赣东北来了,兹决定自即日起执行。以前省苏规定的《红军家属优待条例》废止不用,特此通令周知”,这直接用中央的法律来代替赣东北的,更是体现统一于中央的思想。闽浙皖赣时期的司法体系建立与中央颁布的有关法律文献有一定关系,总之,统一于中央是闽浙皖赣苏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