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思想的进步性

五、思想的进步性

思想的进步性是闽浙皖赣根据地法制建设又一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上面。其中又以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内容最为丰富,包括女性的婚姻家庭、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方面。在旧中国数千年阶级社会的婚姻制度中,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比较低。随着五四运功前后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才慢慢得到改善。然而这种改善只出现在少数城市中,信息闭塞、传统落后的赣东北农村地区封建传统思想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信息封闭,教育落后,传统道德约束严重。封建传统礼有诸多的内容限制着妇女的言行举止,而且对妇女的受教育问题有保守落后的观点:认为女性不需要读书写字,“女子无才便是德”。这同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宣传妇女解放、拯救弱势妇女群体的口号是截然相反的。如根据地创始人之一黄道就主张妇女解放,从小反对母亲给小妹黄梅贞裹脚。黄道常思考:社会上缠足之风,很难打破。那做女儿的,好像犯了罪的囚徒一样,不能行动自由。那做母亲的,还要以脚小相夸。为什么要替女孩子缠足?长辈都说:“大脚难看,不如此,女孩子便没人要。”唉,女子是给人家看的吗?1921年5月1日,黄道在《难道女子不是国民吗?》一文中对重男轻女的“理论”痛加驳斥,揭露封建礼教的本质,揭露黑暗的旧社会。指出:人类社会的组织,本由男女两性结合而成,决不能单独存在。可见男女本处于同一地位,没有什么高低可分,那么,男子所享受的权利,女子也可享受;为什么男子可以参政,女子却不能呢?女子参政,可以打破数千年来男尊女卑的恶习惯,实现真正的平等。[12]1928年,黄道写了《妇女解放歌》:

“一早起来,做到日落西,整天家事束缚像奴隶。真正痛苦呀,真正可怜呀,劝我妇女们,赶快觉悟起。

经济无权,教育莫问,政治权利,临不到我们,把我妇女们,简直不当人,劝我妇女们,赶快团结起。

帝国主义,剥削我穷人,封建礼教,束缚我女人。比着穷男人,痛苦更加甚,劝我妇女们,赶快来革命。

共产党领导,妇女的斗争,和穷苦男人,站在一条线。解放我穷人,解放我男人,努力去奋斗,胜利是我们。”[13]

在这种背景下,根据地把妇女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提升,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去除封建社会的陋习。自“方志敏式”革命根据地开始建立起,妇女工作即相伴而生。1928年12月,信江苏维埃成立,标志着赣东北革命根据地的初步创立。信江苏维埃一建立即成立了妇女解放协会筹委会,这是妇女组织的雏形。1929年2月中共信江特委成立,方志敏为特委代理书记。信江特委内设立了妇女部,专门负责领导信江所辖八个县[14]的妇女运动。1930年5月,信江苏区和闽北苏区汇合,标志着赣东北革命根据地正式形成。12月6日,赣东北特区苏维埃筹备委员会成立。经过三个月的筹备工作,1931年3月6日,赣东北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横峰葛源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200余人。大会颁布了《婚姻法》。早在1929年10月信江苏维埃时期根据地就颁布了《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遗憾的是至今未能发现原件。笔者在江西省档案馆找到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婚姻法》,规定:

(1)妇女和男人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提倡自由结婚和离婚,反对养童养媳。

(2)男19岁,女18岁以上的双方才可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的五代以内和表兄妹之间不能结婚,地主老婆只能离一次婚。

(3)属男方嫌弃女方,并主动提出离婚,由男方出红票(苏区货币)一百元给女方;反之女方必须出红票50元给男方。男女离婚,乡苏维埃政府查明是双方自愿的,须由乡苏维埃政府出具介绍信到区苏维埃政府离婚,区苏维埃政府接了介绍信,经过审核,就在离婚证明书的中央盖上大印,对折裁开,男女双方各执一半。(https://www.daowen.com)

(4)结婚时,男女双方须找介绍人和证婚人,然后乡苏政府出具介绍信,介绍男女双方到区苏政府登记结婚。

(5)提倡剪发、放足,规定45岁以下的妇女一定要剪发,放裹足,45岁以上的可自愿。[15]

1931年3月8日,赣东北特委第十三次常会通过的《青年妇女工作决议案》中提到要彻底废除和毁灭旧社会的法令,反对封建家庭的压迫与剥削的关系。包括:(6)取消童养媳制度。(7)实行男女平等。(8)反对公婆打骂妇女。(10)禁止裹足穿耳。(13)禁止娼妓。(15)未成人的女子不准结婚。(22)取消多妻制,反对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23)不准育婢。1931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群众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五》进一步规定了妇女的权益,包括:6.反对童养媳制度。9.实行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婚姻。10.反对缠足。11.反对溺女,反对重男轻女的观念。

在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条文当中,对于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益保护内容十分丰富,也比较全面。除了结婚、离婚、婚姻自由等基本条款外,还额外对童养媳、纳妾与育婢女、缠足、重男轻女观念等封建陋习明令禁止,在当时社会是十分进步的体现。

(二)提升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重点保护他们在社会事务中的权利。根据地除了婚姻法外,劳动法、刑法等法律保障妇女权利,对积极培养妇女干部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对妇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维护广大劳工尤其是女工的合法权益上。如信江苏维埃政府于1929年10月颁布的《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中部分条文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1)减少工作时间,增加工人工资,救济失业工人及社会保险等。(2)青年童工不做夜工,工资照发。(3)女工产前二日应〔产〕后二日不做工,工资照发。(13)女工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社会地位上与男子绝对平等。(21)设立补习学校,救济失业的成人青年群众。(24)救济老弱残废。[16]

(三)提升妇女的政治地位,实行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利。《青年妇女工作决议案》中提到要彻底废除和毁灭旧社会的法令,争取青年劳动妇女在政治上参加政权,16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经济上,经济独立,得到土地权;在法律上男女平等,得到公民权;在保护法上,得到如保护法上以及一切在母性的保护,设立儿产院等。并明确青年妇女的斗争纲领:“(1)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豪绅地主资本家及其一切反动派。(2)拥护苏维埃和红军,动员广大青年劳动妇女参加革命战争。(3)青年妇女要切实参加政权。(4)青年妇女要经济独立。(5)青年妇女要有集会结社的自由。(12)反对重男轻女的观念。(14)女子要学习职业。(16)妇女产前产后休息两月,工资照发。(17)行月经不做工,工资照发。(18)增加女工工资,男女同样工作,同样工资。(19)救济抚养残废及无人养育的妇女。(20)提高妇女的文化教育。(21)实行剪发运动。”[17]

《关于群众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五》规定:应组织妇女解放委员会以指导劳苦妇女群众参加反对帝国主义及土地革命的斗争,争取政治上、经济上的解放。妇女解放委员会,应有独立的系统,但同时要受同级苏维埃的领导;青年妇女工作即于妇女解放委员会,设立青年妇女部负责进行工作;妇女组织的对象,如雇农贫农中及其工人劳动妇女等,富农妇女绝对不能参加。并提出16条斗争纲领:2.拥护苏维埃和红军,动员广大劳动妇女群众参加革命战争。3.妇女要参加政权。4.妇女要经济独立。5.妇女要开会自由。7.男女平等,反对男子对女子的封建势力的压迫。12.增加女工工资。男女同等工作要同样工资。13.妇女在产前后,休息两个月,工资照发。14.抚养残废劳动妇女。15.提高劳动妇女的文化和教育。16.妇女要求职业。

(四)重视妇女的教育,培养有文化的妇女干部。到1930年根据地各级党委都成立了妇女部,苏维埃政府则设妇女解放委员会,1932年改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1932年4月28日)明确规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不是妇女部,妇女改善委员会的任务是在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会议提议,得该项会议通过后才发生效力”。

省委专门从各县、区选拔了一批有知识、身体好、出身好、思想觉悟高的青年妇女,并且专门建立了“卢森堡训练团”以培养妇女干部,后改名为“三八”女子学校。每期培训四个月,主要学习政治、语文、算术和卫生常识,其课程主要是职业技术类,如针织、缝纫、伤病员护理等。经过专门的培养训练,赣东北苏区培养了一大批技术骨干和政治思想觉悟高的妇女干部,壮大了妇女干部队伍,这有利于妇女解放、有利于党的宣传动员工作的开展。党组织的发展也吸收妇女参加。1931年5月,根据地的党员为12429人,其中女党员有1413人,占全体党员总数的11.1%。1932年3月8日,赣东北省妇女运动委员会召开了群众大会,参会的有3000余人,其中妇女1500余人。会上公开征收了50名妇女入党。[18]1933年,少共闽浙赣省委通过的《三八劳动妇女节工作决议》中指出:“党决定要吸收大批妇女入党,在团方面对于青妇干部中的政治认识较好的勇敢积极的成分好的,我们必须尽量地介绍入党,以增加妇女党员和团员兼党的数量。”[19]

综上所述,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的思想是非常进步的,废止了很多封建陋习,有些条款规定于当今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