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军事建设

二、加强 军事建设

枪杆子里出政权。革命战争年代,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至关重要。闽浙皖赣苏区的法制建设在推动军事建设上尤其是在发展红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弋横、信江时期,闽浙皖赣苏区的军事建设多是参照中央的军事工作大纲来进行的,促进军事建设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少,随着根据地的发展扩大,军事建设方面的法律文件逐渐增多。《赣东北省委关于拥护红军、巩固红军、扩大红军及当地团部与红军的关系的决议案》强调“我们对拥护红军加强红军巩固红军的工作,更加应用十二百万倍的力量来执行这一工作”。《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通令(第二十五号)——关于扩大红军工作问题》指出“扩大红军工作,是苏维埃经常的中心工作”。《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关于二、三、四、五四个月内扩大红军一万人的决议——省苏第八次主席团会议通过》要求“省苏为着适应目前战斗的需要,迅速创造出红十军团……要求各县区乡政府切实负责完成以下的扩红计划”。《闽北分区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115号)——借一万五千担谷给红军》要求“在红军独立团成立的时候,分区苏维埃政府特在闽北广大群众面前提出借一万五千担谷子给红军,充裕红军给养,相信全闽北工农群众是绝对会赞成,而且可能地达到完成这一数目”。《闽浙赣省苏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决战公债条例》要求“省苏政府为充裕战争经费……特发行10万元粉碎敌人第五次‘围剿’决战公债”。

为了推动红军发展,除了制定军事建设的条款之外,保障军人权益的条款规定也不少。《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规定“雇农、贫农和红军家属分好田”。《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规定“红军游击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以及红军中其他工作人员,均免其家庭纳税(他的家庭是指他自己,他与妻、儿女和父母,其余亲属,应缴的税不免);如自己、父母、儿女分了家,父母女儿应纳的税不免;如红军有几个兄弟,他父母应缴纳之税只免红军本人一份”。这是对红军及家属在土地分配和税收上的优待。随后颁布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更是细化了对红军家属的一些优待措施,如规定“红军家属无生产成员不能耕种者,可以由该乡村苏领导群众负责代替他们耕种,其家属有生产成员能自行耕种者,乡村苏只负一般的必要帮助的责任”,“政府的工厂或党校,凡属红军游击队的指挥员战斗员的家属,有入工厂和受教育的优先权”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红军及家属的权益。《关于保存禾秆以备红军御寒的通令》要求“凡是禾秆都要一概保存起来,绝对不准拿去烧了,等红军开到当地才好拿来御冷。尤其是红军经常会经过的地方,更要多多地留好起来”。

闽浙皖赣苏区的法制建设围绕军事建设,在扩军、保障军需、优待军队、保障军人权益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建设铁的红军、保卫红色政权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