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苏维埃内务部

八、苏维埃内务部

苏维埃内务部是负责苏区内部事务的执法部门,内设优抚委员会,其执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帮助耕种证。当年苏维埃干部没有薪饷,有的分了田,家中又没有劳动力,为了不误工作,又不误农时,需要有人帮助耕种,因此内务部印发了“帮助耕种证”。证长18厘米,宽12厘米,白板纸,铅印,毛笔填写,盖头为“群众帮助工作人员耕种证”。当时,有一名持证人为夏长福,家庭成分为贫农,系弋阳县九区董村人(注:今为弋阳县漆工镇明塘源村委会董村自然村,也是方志敏烈士的家乡)。发证时间为1933年6月22日,耕种证号码为256号。从盖头来看,夏长福显然是苏区干部,因公差误工,省苏内务部希望该地乡苏政府动员群众帮工7天,上有省苏内务部正、副部长洪修椿、杨树兰的署名及印章,在耕种证和存根之间加盖“闽浙赣省内务部”公章。从这张“群众帮助工作人员耕种证”来看,省苏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帮工时限明细清楚,一旦该工作人员返乡回家,其证明即行上缴,绝不允许其工作人员有多吃多占及贪小便宜行为。

2.严格推行红军抚恤证,执行每月支付抚恤金的规定。红军将士牺牲后,方志敏均要主持召开追悼大会,缅怀烈士,激励后人,抚恤委员会发给烈士家属抚恤证,每月支取抚恤金22元。

当年印发的红军抚恤证长13厘米,宽12.1厘米。该证自右向左横书,首先是“闽浙赣军区抚恤委员会证书”12个大字;其次是该证书的内容部分,其中有一张上面书写“兹有薛信才同志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现由本会依照抚恤条例发给牺牲家属领抚恤金证书为据”,接着该证书详细地填写了牺牲战士的姓名、年龄、籍贯、牺牲地点与日期、斗争历史与功绩、在何部队任何职、其家属支取抚恤金日期与数量登记,并签字或按手印。最后,在该证书上还印有苏维埃的《抚恤条例》和发证日期及负责人盖章。发证时间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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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执行日常慰劳、帮助红军家属的规定。1931年9月,中共赣东北省委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宣传鼓动工作的决议案》指出:“加紧慰劳和拥护红军和对妇女的宣传鼓动工作,必须经常召集慰劳红军,开欢迎和欢送红军的大会。在大会中,宣传鼓动群众自动来加入红军。加紧对妇女的宣传鼓动工作,鼓动妇女群众,自动来做慰劳红军和帮助红军,以及参加一切革命工作,对于红军的家属必须时常召集他们,同他们谈谈,报告红军斗争情形,特别给他们以安慰与厚遇,帮助他们写信给他的父、子或丈夫,鼓动他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此外,可以做馈送物品和送扇送草鞋等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加紧宣传鼓动工作。”

当年印发的红军优待证长19.1厘米,宽12.6厘米,用自制白棉布印制。图案清晰,右边印有一颗五角星,左边是两个手持钢枪的红军战士,图案下面印有“红军优待证”五个大字,接下来是该证的内容:“兹有严高寿同志,成分:工人,在八三团(任)连指导员工作,特给此证。”落款:“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委员会”,并加盖该委员会公章,最下边是发证时间:1933年9月16日。在日期下端还印有一些小型图案。

1932年优抚委员会活动统计:各地妇女慰劳队送给红军的物品,计有布鞋15758双、草鞋85113双、扇子98025把、小菜10万余斤、鲜鸡30930只、鸡蛋130915个、肥猪1130头、棉絮2000余床。方志敏在《闽浙赣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对全省选民工作报告书》中写道:“……特别是红军在闽北胜利回来,群众的慰劳空前的热烈。光是弋阳一县就送了肥猪80余头、鸡700余只、蔬菜万余斤,葛源一区送猪23头、柴700余担,其余横峰、上饶、贵溪、万年、余江、乐平各县群众赠送红军的东西都很多很多,现在数也数不清了,还有10多个群众,一家送1头猪给红军,更是热心之至。这证明工农群众对于工农红军的爱悦与拥护已至极点……”

由上可见,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切实执行了对红军家属的优待,解决红军家属的困难。苏区各个村都组织了耕田队替红军家属做义务劳动工,保障红军家属的田地能及时地耕种和收获;各级党、政府,后方军队机关、青年团及其他各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实行优待红军家属的星期六劳动;发给红军家属优待证,一切国家商店及合作社给予红军家属的优待;有学校的地方,实行对红军家属免费入学的优待;各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专门负责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使红军战士很安心地、更坚定地同敌人作战。1932年11月20日,赣东北省委代表在上海向党中央报告说:“对于优待红军工作,现在是做得非常好,好田尽红军先挑,并优先替红军耕种。白区来的红军战斗员都分了田。对中央新到的优待红军条例,更是全部在执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