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局限性
在方志敏等中国共产党人的领导下,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定出了很多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成果是很显著的。在根据地创立初期极力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制建设中,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最大限度把党的主张、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在法制实践中,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很长一段时期内,党和苏维埃的关系没有进入很好的制度轨道。毕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党还比较年幼,各方面建设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借鉴其他根据地的成功经验并总结自身的经验教训,不可避免地走了一些弯路。如党对苏维埃的领导方式上存在以党代政和包办的现象,这在整个苏维埃政权存续时期都普遍地存在着,也由此延伸到立法领域,从而影响立法的规范化。[20]
弋横苏维埃建立之初,“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因为反动军队进攻,机关无法建立。同时因为紧急时期指挥灵便起见,故走上党包办苏维埃的错误”。[21]1929年7月间四十团退后,一年来紧张的形势也大趋和缓,同时党也积极纠正党包办苏维埃的错误,故横峰、弋阳、贵溪均先后开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重新改组苏维埃政府执委会。德兴亦召开第一次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建立县苏维埃政府。于是各县成立政府机关,同时党团组织也建立起来了,要是有统一的指挥才起更大作用。经过四县苏维埃政府的筹备,于1929年9月间召集四县苏维埃政府代表联席会,成立信江苏维埃政府筹备委员会,于10月1日召集第一次全信江工农代表大会。这次大会空前盛大,代表160余人,参加的有一二千人,共开3日,每日上午开会,晚开演新戏。在大会中决定了政纲,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信江苏维埃政府,根据地由弋横而信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苏维埃政府机构日趋完善,由执委会组织了主席团,方志敏担任主席团主席,在主席团下成立了内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军事委员会、惩治反革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土地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救济委员会八个部门,党包办苏维埃的错误得到纠正。
当时,一些决议、通知、通令、训令、指示等党内文件充当了实体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文件制定的程序不符合立法程序,有些只是领导人之间的沟通或个人决定,并没有将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以至于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弊端。在编者搜集的相关文献中,以特委、党委名义发布的决议14件、通知19件、通令18件、训令50件、指示5件,以团委名义发布的文件有2件。这些文件都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法律的效力,如《中央关于经济政策的指示》(1931年2月19日)直接就经济政策问题,指出“赣东北党关于土地税的规定,必须立即改正从一亩田起便征税的富农办法,而应使土地税的负担落到富农与富裕的中农身上”;“苏维埃政府如容许在苏维埃法律下的贸易自由,则税收与公益捐的筹措,必较临时征发为更有办法”。又如《闽浙赣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听了省苏执委工作报告后的决议案》(1933年3月23日)具体明确了16项涉及政权机关建设、完善乡与市苏代表会议制度、转变苏维埃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肃清反革命等工作的规定。《怎样去领导俱乐部列宁室工作》(1933年7月12日)直接提出“真实地建立俱乐部列宁室的工作,具体地执行下列的指示”。(https://www.daowen.com)
1931年1月,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者在共产国际代表的支持下取得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并向各红色区域派遣中央代表,推行“左”倾路线。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中央代表在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推行王明路线,对根据地各项工作指手画脚,全盘否定,[22]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根据地法制建设。面对“左”倾教条主义的不利影响,根据地党组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面对党的领导方式和组织建设存在的不足,正视问题,从组织建设入手,不断做出纠正,极力避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倾向蔓延。《中共赣东北特委发布第十二号通告》(1931年2月11日)要求贯彻中央的指示:对于苏维埃选举要成为真正的民选,要使苏维埃成为真正群众的苏维埃,绝不许党来包办,如有发生这种事实的,即处分该地的党。《关于苏维埃工作——中共赣东北特委扩大会决议之三》(1931年5月9日)强调“建立肃反委员会的独立工作,纠正党包办倾向”。《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工作决议案》(1931年9月)指出:“党完全包办苏维埃的工作,虽建立了形式的苏维埃,但毫无独立的工作;苏维埃政府盛行一种‘秘书长专政’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党包办的。各级党部对于苏维埃,是要经过党团,去切实领导各级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一方面要纠正过去党包办苏维埃工作的行动;同时,要反对目前党内一种放弃对苏维埃领导及苏维埃党团忽视党内领导的倾向。”正是这些纠正,法制建设又回到正轨上来,取得了较好发展。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之外。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根据地政权体制、立法者水平、社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一方面,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由弋横初创到到鼎盛时期,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是当时的党的机构、立法机构、政权机构、军事机构、群团机构这些机构本身在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上还不够健全完善。因此,当时文件的制定显然不如今天的法律文件科学规范,很多党内法规文件、会议决议等在一定层面上产生了法的作用。这种因素除了对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影响,也给本文在界定法律属性,还有行文表述上都存在一定的难题。另一方面,根据地在党、政、军、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取得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当时专业法律人才不足,导致在立法、执法、司法水平上都会颇显不足,尤其是立法水平上。当然,当时的社会条件本身也是制约法制建设水平提升的一大因素。因此,法制建设中存在不足也是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