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浙皖赣鼎盛期法制建设的健全(1932.11—1934.2)
1932年11月、12月,中共闽浙赣省委、省苏维埃政府相继成立,闽浙皖赣苏区进入鼎盛期。1933年1月,红十军改编为红十一军,不久后,赴中央苏区参战,2月,闽浙皖赣苏区的赤色警卫师扩编为新十军,军事发展迅速,开辟了(开)化婺(源)德(兴)特区、信(江)抚(河)新苏区,苏区区域面积扩大,也加强了与中央苏区的联系。苏区经济发展,财政充裕,群众生活得到较大改善,苏区的繁荣当然也包括了法制建设的相对成熟。
从立法上看,本时期继续延续以前根据地法律为政权建设和民生服务的特点,同时根据苏区情况的变化,法律有所增益、侧重。如1933年1月的《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通令(第二十一号)》提到“省苏主席团第九次会议郑重地讨论了优待红军的工作,除执行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及省苏屡次决议案外,并有以下的决定……”,这是对优待红军工作法律方面的补充;又如《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通令——关于建立贮粮合作社组织问题》中“除已制定贮粮合作社暂行条例颁布外,并对这一运动的进行步骤有以下决定”,这是对贮粮合作社组织工作的补充规定。同年的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六个决议案,包括省苏执委工作报告决议、军事工作、土地问题决议、财政与经济问题、文化工作、劳动法令六方面,更是从各方面对苏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新的增益。关于土地税征收,有比较成熟规范的法律,颁布了《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征收法》并做出了解释。工会工作方面,颁布了《闽浙赣全省总工会暂行组织条例》。此时期法律还是以会议决议、决定、通令等形式居多。因受外部战争环境影响,扩红贮粮备战方面的法律有所增多。《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通令(第二十五号)》《中共闽浙赣省委紧急通知(第三号)》《中共闽浙赣省委关于白区征调红军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共闽浙赣省委通知(第十号)》《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关于二、三、四、五四个月内扩大红军一万人的决议》等都是专门针对扩大红军工作。1934年颁布了《闽浙赣省粉碎敌人第五次“围剿”决战公债条例》,发行10万元决战公债,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超额完成任务,苏区的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可见一斑。法律维护群众利益,群众自然相信拥护苏区的法律,甚至愿意牺牲自身利益来维护。
闽浙皖赣苏区法制建设的健全,不仅是此时各种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已有200余件,更主要的是法制体系完善起来。主要体现在司法上,按照中央苏区的要求,赣东北时期已经成立了裁判部、工农检察部和政治保卫局,使苏区司法机关继续发展完善。
闽浙皖赣苏区基本是按照中央苏区的要求并在其指导下建立起司法体系的。闽浙皖赣苏区的裁判部主要是按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条例》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并对办理和审判案件、上诉制度有详细的规定。条例还要求“在各级裁判部下可设立看守所,以监禁未审判的犯人,或判决短期监禁的犯人。县、省两级裁判部,除设立看守所外,还须设立劳动感化院,以备监闭判决长期监禁的犯人”。从1933年11月的《检阅各县裁判部工作决议——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一》的内容来看,闽浙赣苏区裁判部在组织、审判、程序上虽有错误和缺点,但都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行使审判权上,《关于举行公审与组织巡回法庭决议——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二》对进行公审和组织巡回法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惩办和教育犯人上,《关于劳动感化院工作决议——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三》对劳动感化院做好让犯人悔悟做苏维埃的良好公民的具体工作做出了规定。
裁判部除了审判和惩办教育犯人,它实际上还包括一定的检察权。《条例》规定“省裁判部得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则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立检察员”。检察员的权利主要是“管理案件的预审事宜。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之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去预审过,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
按照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着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那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揭露官僚腐化、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的罪行和错误,甚至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有权判决并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化的罪状等。如1932年的《工农报》第61期,披露了生财有道的红色旅馆主任的贪污行为,写道:“这位主任不幸得很,不久就〔被〕铁面无私的工农检察部揭发出来,并将大洋十六元三角两分,完全缴出,于是这位生财有道的红色旅馆的主任好买卖也就做不成了。”
省苏维埃政治保卫分局成立于1932年上半年,其前身是惩治反革命委员会(后来改名为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分局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侦察和搜集敌人情报。战争环境中,采取正确严厉的方法镇压反革命分子是省政治保卫局的首要工作。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而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察的原告地位。在司法体系中,政治保卫局主要是提起诉讼,如《检阅各县裁判部工作决议——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之一》中记载“政治保卫局没有控诉书一道裁判部来的犯人,不应该接受”,“凡政治保卫局提起控诉的案件,要详细审问”等等,政治保卫局情形类似现在的公安机关。
闽浙赣苏区的司法体系主要由以上三个部门组成,其中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起诉,裁判部进行审判兼有一定的检察权力,工农检察部对苏区的大部分工作进行监督,对未涉及犯罪的贪腐行为具有审判的权力。闽浙皖赣苏区的司法体系基本包括在中央苏区的司法体系内,三个部门基本都是受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并接受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另外,随着司法机关的建立,一批司法干部也培养起来,大都是来自基层的工农积极分子,他们分批进入干部训练班接受培训,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学工作方法,提高了苏区司法水平,担任司法机关的领导也都是斗争经验丰富、忠于革命的干部。省工农检察部第一任部长邵式平,政治保卫分局局长、省苏维埃政府副主席汪金祥,省裁判部部长柳真吾,他们都是闽浙皖赣苏区的骨干力量,为苏区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934年,随着方志敏率领红十军团北上抗日和闽浙皖赣苏区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省会葛源失陷,苏区进入游击战争时期。随着政权的中断,闽浙皖赣苏区的法制建设至此结束。(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S.P同志关于赣东暴动工作的报告》(1928年2月12日),《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69—70页。
[2]方志敏:《方志敏全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
[3]《中共信江特委的报告——信江党和红军以及最近之局势》(1930年6月8日),《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4]汪金祥:《首次信江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信江苏维埃》,《回忆闽浙皖赣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0页。
[5]《中共信江特委关于信江群众斗争的经过与苏维埃的历史》(1930年7月1日),《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9页。
[6]方志敏:《方志敏全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3页。
[7]《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省苏第二次执委会修改通过》(1932年5月),《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