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

两种观念对现有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看法截然不同。无限的观念在历史上倾向于在社会中创造更加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即使在这类议题的决策权和应对手段的选择权中暗含着巨大的不平等。显然,只有非常不平等的智力和道德地位才能证明这种强加的平等是合理的,无论人们是否想要它,正如德沃金建议的那样,而且只有非常不平等的权力才能使其成为可能。对无限的观念来说,考虑到被密尔称为“最好的和最聪明的人”与还没有达到那种智力和道德水准的人之间巨大的差异,无限的观念在通过不平等的手段实现平等的目的方面是一致的。

相反,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往往不太关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平等,而更关心权力不平等的危害,这种不平等会导致由理性主义者组成的统治精英的诞生。用哈耶克的话来说:

在文明增长中最危险的状态可能是,人们已经把所有这些信仰视为迷信,并且拒绝接受或者服从他在理性上不能理解的任何东西。理性主义者的理性并不足以让他了解有意识的理性力量的局限性,他们轻视所有不是有意识设计的制度和习俗,因此会成为建立在这些制度和习俗基础之上的文明的破坏者。77

关于司法能动主义的冲突反映了一个更加普遍的争论,即什么是为社会公益做出贡献的最佳方式。在无限的观念中,智慧且有良知的个人应该努力在其权限范围内为特定的议题带来最好的结果。在有限的观念中,个人与生俱来的局限性意味着每个人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是履行其制度角色的特定义务,并让系统程序决定结果。与之相对,无限的观念体现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打断律师对复杂法律原则的阐释时,他问道:“但它是对的吗?它是善的吗?”在有限的观念中,那既不关他的事也不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因为专家的优势仅仅存在于技能的狭隘范围之内——在这个例子中,就是确定如何将成文法应用到手边的案子中。柏克说:“我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尊敬他们”78——而不是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外。

正如无限的观念敦促法官践行司法能动主义,它也强烈要求商人承担“社会责任”——他们应该雇用、投资、捐献,并在其他商业行为中为社会整体带来特定的利益。比如,承担社会责任的商人应该雇用弱势群体,投资于社会最需要的事物而不是能为其带来最大利润的事物,并把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慈善和文化活动,而不是将所有收益分给股东或投入再生产。

考虑到这类决定在一个复杂的系统程序中会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有限的观念认为这种事情超出了商人的能力范围。既然人类的知识是有局限的,商人的能力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他的那一家公司,并使其取得成功。在这种观念中,创造社会公益的不是商人的个人目的,而是竞争的系统性影响。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当商人“只想获得自己的利益”时,他通过竞争程序促进社会公益,“与他真正打算实现社会公益相比更有效”。斯密补充道:“我从来不知道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影响交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79

持有限的观念的著作中列举了很多意图良好但最终却适得其反的政策。但是,在持无限的观念的著作中,这些只不过是孤立的、可以改正的错误,这些错误会阻碍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趋势。然而,对于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如果个人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被忽视,应对这些局限性的系统程序被特定的修补行为所扰乱时,这些错误就不是偶然的,而是可以预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