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正义的观念

第8章 正义的观念

亚当·斯密和约翰·罗尔斯都把正义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美德,但是,他们几乎以相反的立场来讨论正义的意义。而且,他们之间的差异并不能简单地归为他们对是什么构成了正义的看法非常不同——在斯密那里是程序,在罗尔斯那里是结果,更根本的是他们想如何应用正义的原则。根据罗尔斯的观点: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的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更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1]1

罗尔斯式的正义不是用来权衡的,即使是为了建立运行良好的社会。持类似观念的其他人把基于正义的权利当作“王牌”,凌驾于其他社会考量之上。2有很多价值观都是王牌,所以一个王牌必须给另一个王牌让路,但是,所有的王牌都胜过所有的非王牌。“正义的优先要求”一直是无限的观念的一部分,可远远追溯至威廉·葛德文。3持这种观念的人在正义的具体细节方面可能会有分歧,就像在有限的观念的传统中也存在分歧一样,对于政府要在多大程度上执行这些道德原则,他们的看法尤其不同。4然而,无限的观念一直认为:(1)正义绝对是最重要的;(2)源自正义的权利存在于个人之中,并为了个人而存在。

亚当·斯密的有限的观念持有一种迥然相异的正义观,他说:“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5斯密主张:

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6

因此,正义的重要性来自维系社会的需要——不是社会存在的理由(raison d'etre)来自产生正义的需要。而且,正义只需要“勉强遵守”,以服务于其维持秩序的社会功能,而社会秩序高于一切需要则是因为人的局限性。根据斯密的观点:

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3]7

在这里,斯密的有限的观念的要素在与无限的观念的比较中凸现出来。尽管正如斯密认为的那样,人天生富有同情心——这是在《道德情操论》中被详细阐述的道德准则的基石——这种同情心和人的理性为人类提供了社会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对个人行为的直接约束。在衍生的和改善的正义原则发挥限制个人的作用时,不是因为同情心和理性在起作用,而是因为正义的社会教诲足以“威慑”个人。因为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8,正义是——工具性地是——社会的首要美德。

正义的工具性,以及随之而来的从属于其他社会要务的地位,在有限的观念中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也是无限的观念所厌恶的。在有限的观念中,正义从属于秩序隐含着这样一个结论,即秩序的崩坏——即便是一个不正义的秩序——比某些不正义让人遭受的痛苦更多。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接受这种权衡,因为在他们看来,人天生的局限性使他们没有希望找到解决方案。在这种增量的权衡观中,“王牌”的概念是完全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