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观念

有限的观念

对有限的观念来说,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是:人的智力、道德和其他能力相对于他的欲望(比如,不仅有对物质的欲望,也有对正义和爱情的欲望)来说非常有限,因而他的欲望天然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然而,人的理性不仅能够在人类层面抽象地理解这一点,而且能够使作为个体的自己在具体情况中接受它,并自愿地适应它。在这个范围内,不需要社会制度或系统程序来强加权衡。被自由地接受了的权衡,就是本质上的解决方案。这样一个世界可能与葛德文和孔多塞对未来的想象相似。那是无限的观念。

对有限的观念来说,必然的不仅是:(1)一个人拥有的资源(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对于满足他的欲望来说都是不充分的;(2)个人不接受与社会可得的东西相称的对其自身欲望的满足的限制,除非运用各种社会机制将固有的社会限制强加于每个人身上,这些社会机制可以是价格(迫使每个人限制其对物质产品的消费),也可以是道德传统或社会压力(限制人们对彼此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总量)。第二个标准需要有一系列把固有的社会限制传递给个人的系统程序,它们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最智慧的思想家、最高尚的领导人或者最慈悲的人道主义者。只有当所有的一切都被包括进它认为的人类的局限中时,有限的观念才是完整的。

正如有限的观念认为的那样,人永远不能计划,甚至不能实现当前水平的物质和精神福祉,它被视为演化系统的互动的产物。这些互动吸收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大量群众的经验并适应了他们的偏好(表现在行动上而不是言语上)。有限的观念认为未来的进步是这种系统性互动的延续,但会受到威胁尝试用个人制订的社会计划取代这些演化模式。

在有限的观念中,演化而来的系统性互动的巨大重要性并没有使有限的观念成为一种集体选择的观念,因为最终结果根本不是选择出来的——在自由放任经济学下产生于竞争的价格、产出、雇用和利率就是经典的例子。严格遵守成文法的法官避免选择结果本身,这是法律领域类似的例子。自由放任经济学和“白纸黑字”(black letter)的法律实质上是个框架,里面存在着拥有实质上的自由裁量权的无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