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的观念

无限的观念

在无限的观念中,人能够预见并控制一项决定的社会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在因果上和道德上对所做的选择负有责任。因此,社会正义的结果的本质,是无限的观念的一个核心问题。该观念已经产生了许多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著作,从18世纪威廉·葛德文的《政治正义论》到20世纪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这种观念不仅要求对不幸的人施以慈善,还要求给予正义。它要求法律不只是程序性的规则,还要是正义的结果——在发生冲突时,前者要让步于后者。

根据无限的观念,法官不应把自己限制在运用程序性规则上,却不考虑结果是否正义。相反,他们需要运用暗含在法律中的道德标准,而这些规则本质上是要提出建议。法官不能对自己或他人假装他们只不过是在运用规定好的程序性规则,但实际上特定的法律规则制造了特定的社会结果,因此,无论法官承认与否,社会选择都是由他们暗自做出的。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想按照宪法的价值观和规范公开做出选择,而不是按照对宪法规则的狭隘解读或纯粹根据临时的司法偏好来做出选择。

在这种观念中,个人的权利将作为对人性的基本认可而被“认真对待”,如果基本的人权(比如言论自由或者被告要求宪法保护的权利)存在争议,社会利益就要给它让步。101对于权利之间的冲突,那些将人定义为主体而非客体的权利应绝对优先于其他权利,如财产权,而且所有的权利都应压倒所有的利益,如社会和平的普遍利益或经济效率。由纠察队或分发传单者造成的不便被视为为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付出的微小代价;由于宪法对于认可所有人的基本人性至关重要,所以一些罪犯受到宪法的保护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同样是一种值得付出的代价。

考虑到在无限的观念中,个人和社会决策者更有能力预见行动的结果,相应地也有更大的道德负担去践行“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在程序的规则内追求自身的个体利益。特别是在威廉·葛德文的观念中,每个人实际上因此成了社会的代理决策者,即便是在做出纯属个人和非官方的决定时——这种代理不是指控制其他人的决定,而是指以促进普遍的福祉而非个人幸福的方式来做出自己能够做出的选择。因此,葛德文激进的个人主义在程序上与现代的自由至上主义一样,都彻底拒绝政府在经济中发挥作用。然而它也希望特定的社会结果成为决策程序的直接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它更接近现代的社会主义。

平等一直处于无限的观念的传统的核心,就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它也出现在正义的概念中。在这个传统中,平等有程度和模式之分,但无论其中有多少不同,平等都意味着结果的平等。既然人有塑造社会结果的能力,就意味着要对一些人进行补偿而不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尽管在“平权行动”政策中,这种方法的现代形式是十分晚近才出现的,但是,补偿性社会待遇的想法至少可以回溯到18世纪的孔多塞。102

除了在逻辑上与无限的观念一致以外,“平权行动”也表明了权利和利益在该观念中的作用。普通民众被认为会在特定的工作、大学录取和其他福利中获利,这些福利可用于对被选定的群体进行补偿。被选定的群体中的人有权获得他们本应拥有的地位,跳出历史上的歧视模式。因此,利益要给权利让路,权利是“王牌”。无论是来自绝大多数人口还是被选定的少数群体,个人从就业、大学录取或者其他福利中获得的利益是相等的,遭到拒绝时面临的损失也是相等的。但是,被选定的少数群体在过去低人一等的歧视中受到损害,而目前来自多数人口的被拒绝的申请者在“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中没有遭受这种损害。既然低人一等的污名是对基本人性的否定,因此也就侵犯了权利,而“逆向歧视”可能只侵犯利益。这再一次验证了在这种观念中权利优先于利益。

在无限的观念中,道德权利是对结果的权利。它们的政治和司法措施证明了政府权力扩张到利益领域的正当性,比如扩张到受财产权保护的领域。其他权利没有被废止,而是被缩减至必要的程度,以维护更加基本的权利和受宪法保护的价值观。这个程序涉及法官对相互竞争的价值观的权衡——用劳伦斯·却伯的话来说,做出复杂的“宪法性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应用程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