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观念
F.A.哈耶克在有限的观念的著名人物中是个例外,因为他大肆讨论社会正义,但是他的讨论可以提供一些线索来说明为什么这个传统中的其他人不屑于讨论它。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把社会正义界定为一种结果并热情地拥抱它,然而哈耶克却把它当作一种程序,他苦苦地反对“这种残暴的原则,它意味着所有的奖励都应该由政治权力决定”。81哈耶克既没有挑战、接受,也没有否认其他人所描述的社会正义的结果。他反对,并不是说某种收入结果的替代模式更可取,而是说试图创造这种先入为主的结果意味着创造“能摧毁一个文明”的程序。82
哈耶克的整个思维方式与罗尔斯的恰好相反。当罗尔斯反复谈到为什么社会应该出于正义(以某种方式)“安排”一种结果而不是另一种结果时,他把注意力从社会程序转移到社会目标上。但是,哈耶克又把注意力从这些社会正义的目标转移到追求这些目标时产生的程序的特征上,转移到认为这些程序代表着自由和普遍幸福的危险之上。简言之,每一方都远离对方的首要关切——首要关切不仅关乎自由和正义哪一个更重要,而且还关乎程序特征和目标特征哪一个更重要。
哈耶克把关于社会正义的许多浮夸的言辞视为对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程序中固有的严酷现实的充满困惑的逃避。对哈耶克来说,这些通常被形容词“社会的”所修饰的东西——正义、良心、民主——本质上就具有内在的社会性,所以,如果诚实、直接地使用它,这个形容词就会因冗余而毫无意义。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它“出人意料地毫无意义”83,因此“使用它要么是轻率的,要么是有欺骗性的”84。
尽管哈耶克发现“社会正义”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含义,但它在制度中无处不在,他认为这既错误又危险。许多“习惯使用这个词的人,都不知道它的意思是什么”85,他说,使用这个词并不仅仅是在“草率地思考”,而且是一种“智力上的不诚实”86。根据哈耶克的观点,“‘社会正义’一词并不像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是向不幸的人表达纯真的善意”,而实际上成了“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即人们应该同意特定利益集团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并没有真正的理由”。87在哈耶克的观点中,危险体现在:“‘社会正义’的概念……一直是极权主义借以入城的特洛伊木马。”88——纳粹德国就是一个例子。89
在社会政策的层面上,哈耶克反对“社会的‘行动’,或者社会对个人和群体的‘治疗’”这样的观念,因为它是与系统的社会程序的概念不相容的“拟人论或者人格化”。90根据哈耶克的观点,“从这样的程序中要求正义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自发形成的秩序的细节不可能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91,因为“结果不是蓄意的或可预见的,它取决于任何人都不能完全掌握的大量情况”。92在哈耶克看来,要求社会正义潜在的,也是危险的后果在于:仅仅在想要分配得更好的空洞的幌子下,整个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哈耶克来说,“社会,在最严格的意义上必须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它不能为了一个特殊的目的而行动”,因此“对‘社会正义’的要求变成了要求社会成员以某种方式将自己组织起来,使其有可能把社会产品的某一份额分配给不同的个人或群体”。93
简言之,那些支持社会正义的人主张的是一系列特定的结果,而哈耶克反对的是某种隐含的程序,这种程序为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寻求这样或那样的特定的社会结果。他反对的是“对整个社会图景的详尽蓝图的渴望”。94对他来说,将社会“拟人化”为能够实现期望的特定社会结果的“有思想的集体化实体”,前提是对“超出我们的认知”的社会细节的内在掌握。95
不仅是这种尝试的无效性,其危险性也是哈耶克反对的核心。在他看来,人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普遍的规则,特别是取决于划出免受政府权力干预的领域的规则。这些权利——正如在有限的观念中认为的那样——“保护了可确定的范围,其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自由地行动”96,所以说它们与社会正义的权利截然对立,后者意味着扩大政府的权力领域并创造特定个人或群体在道德上有权获得的社会结果。他们在道德上是否享有权利,这是一个在无限的观念的传统中被许多作家详细论述的主题,也是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的各色著述中被完全忽略的主题。这一点在逻辑上与他对这种尝试的无效性和危险性的看法是一致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其他持有限的观念的作者根本不讨论社会正义的一般概念,尽管他们也讨论收入分配或企业的“社会责任”之类的具体问题97,或者像理查德·波斯纳那样写一整部关于正义的专著。98考虑到无限的观念的假定,社会正义是所有政策或社会讨论的核心。而考虑到有限的观念的假定,它几乎不值得讨论,就像方圆不值得讨论一样,无论这种东西有多可取,如果它们是可能的话。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社会正义概念的最大危险是它会削弱并最终摧毁法治的概念,只不过是为了用“真正的”或“社会的”正义(通过扩大政府的权力)制造一系列结果,在曾经不受政府权力支配的领域做出自由裁量决定,从而取代“形式上的”正义——一个受规则支配的程序。虽然哈耶克认为一些社会正义的倡导者愤世嫉俗地意识到他们实际上是在努力使权力集中起来,但他认为更大的危险在于那些真诚推广这一概念的人的热情不知不觉地为其他人——极权主义者——铺好道路,特别是在意识形态、政治和法律障碍被扫除后,政府权力就可以更轻易地完成自己的任务了。因此,他认为纳粹主义是德国社会主义者和其他人“思想长期演化的高潮”99,这些人的目标虽然与纳粹大相径庭,但是他们削弱了对法律规则的尊敬,而推进了特定社会结果的达成。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