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正义

自由和正义

两种观念判断社会程序的标准根本不同。在无限的观念中,个人的目的和个人的正义是核心,个人受到的奖励是根据功绩还是仅仅反映的是特权和幸运,这一点非常重要。个人领导者和社会政策应该根据其为结束特权、促进平等或提高收益所做的贡献来选择。但是,在有限的观念中,判断社会进程的标准是看它们能否以最少的成本从人类有限的潜能中获取最多的社会公益。这意味着要奖励稀有而有价值的能力,即便该能力对于拥有它的人来说只是个意外收获,即便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能力要么是自然天赋,要么是富有的父母花钱培养出来的,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成本太高。有时候,受到奖励的稀有且有价值的特长还包括那些在养育他们的家庭中耳濡目染获得的技能和取向。

在无限的观念中,个人技能所带来的社会公益可以通过消灭无功而受禄被激发出来——即使不会立刻见效,也会在一些更好的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流逝达成。从这个观点出发,持续支付高低迥异的奖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但是,在关于人性的有限的观念中,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推而广之的,对没有功绩的个人提供奖励的不正义,必须被剥夺社会才能获得利益的不正义所抵消。后面一种不正义正是因为没有提供足够的激励才产生的。

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不仅体现在道德判断上,更根本的是体现在对社会因果关系的理解上。在有限的观念中,对于任何社会系统,针对身处其中的个人所设计的激励机制,都是该系统至关重要的特征。它不仅包括诸如市场和法律这样的公开的奖励和惩罚,也包括由文化及其价值观演化而来的内在精神上的奖励和惩罚。考虑到潜在的人性基本不变,这些系统性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努力程度。

然而,这些努力不会直接实现。系统性的互动并不单纯是——或者甚至主要是——个人计划的成果。亚当·斯密的商人并不是唯一会造成“并不属于其目的”的结果的人。尽管在有限的观念中,社会激励比个人意图更重要,但系统性互动的具体特征——例如竞争性经济中精心设计的原则和因果关系通道——对实际结果也至关重要。

简言之,有限的观念认为人性是给定的,并认为社会结果是以下变量的函数:(1)提供给个人的激励;(2)人们在哪些条件下与这些激励措施进行互动。这些互动(不论是冲突还是合作)太复杂以至不能简单推导出行为主体目的的平均值。实际上,结果可能反映不了任何人的目的,甚至反映不了大多数人的目的的平均值,即使这是在不同的价值观和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好结果。比如,节俭可能导致更少的储蓄——储蓄是节俭对总需求、生产、雇用、投资和收入所产生的影响的间接结果。70类似地,在法律体系中,给予特定群体更多的权利可能令这些群体的境况变得更糟。71

在有限的观念中,这种预料之外的结果并不是特定系统的“失败”。因为人和自然的限制是内在的,失望也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种观念中,问题不是“问题”是否“被解决了”(它们不会被解决),而是是否做出了能做到的最佳权衡。

在无限的观念中,人性本身是可变的,而且是需要改变的核心变量。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已经在智力、道德或者对社会公益的贡献方面超越了大众,这个事实揭示了什么是可能的。取得成就的最大障碍是那些从现有社会秩序中获益的反对派,以及其他人的惰性和无知。如果要克服这些阻碍进步的障碍,就必须依靠那些已经掌握了社会开放的可能性的人的奉献、智力和想象力。

和力图分析、规定或判断程序的有限的观念相比,无限的观念力图分析、规定或者判断结果——比如收入分配、社会流动和受到各种制度的公平或不公平对待。程序常常被谴责,因为它们的实际结果被认为不令人满意,不管它们作为程序的抽象优点是什么。比如,对穷人来说自由或平等的幻象一直是无限的观念几个世纪以来反复出现的主题。阿纳托尔·法朗士(Anatole France)对这个观点做出了经典的表达:

法律,在其庄严的平等中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或者是在街上乞讨,以及偷窃面包。72

有时候,表面上公平的程序产生的结果的不平等被认为是故意的伪善,而在另一些时候,它却被认为只不过是某个程序运行不充分的结果。在类似的脉络中,无限的观念认为一个人并不“真正”自由,所谓自由只是因为政治程序没有在法律上限制一个人的行动。即使在程序中存在自由,如果一个人缺乏实现其目标的实际手段,自由就不存在于结果中。简言之,在两种观念中,对自由的确切定义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人不能实现他的目标……”尽管没有法律的限制,根据无限的观念的定义,他也是不自由的。73比如,“如果高昂的成本阻止了一个选择,而这个选择如果通过集体选择共享商品的方式本来是能够做到的,那么,选择者就是不自由的”。74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讲:

一个人的自由最终取决于能否实现重要的首要目标,比如尊严、尊敬、爱情、喜爱、团结、友谊。在某种程度上,一个人缺少这些的话,他们就是不自由的。75

无限的观念中这种从结果出发界定自由的方式对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是令人讨厌的。在有限的观念中,自由是根据程序特征来界定的。考虑到人类的智慧和道德是有限的,有限的观念认为,人不能成功地规定结果,而只能启动程序,其结果经常是和目的直接相悖的。而且,即便特定结果在因果关系上能够实现,即便完全不考虑产生该结果的程序是否正当,这些结果在道德和智力上也不会是正当的。在有限的观念看来,对促进生产、节制生产和妨碍生产的人给予平等的结果,损害了程序平等。同样,正义在有限的观念中是一个程序特征:在公平的条件下竞走,其结果就是公正的,无论结果是同一个人赢了一次又一次,还是每一次的获胜者都不同。在有限的观念中,结果不界定正义。

持无限的观念的人认为应该直接寻求最好的结果。持有限的观念的人认为应该利用和保护最好的程序,因为直接产生最好的结果的尝试超越了人类的能力。两种观念在人性假设上的初始差异伴随着他们从一个议题到另一个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