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启示

总结与启示

两种观念对人类生存和进步的根源的看法有着根本的不同。根据无限的观念,如果要说社会的行为模式是成功的、正义的和进步的,就是因为它反映了一般人,特别是智力和道德最先进的人清晰表达出来的理性。秩序——尤其是正义和进步的秩序是设计的结果,它由投身于大众福利的人支撑起来。简略地说,这种来自“理性时代”的观念,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并已传播到整个西方世界及其之外。

有限的观念认为,在个人和集体缺乏智力和道德方面的先决条件去制订如此深思熟虑的综合计划的情况下,秩序未经设计的历史性演变,会比有设计时要更加有效。语言就是这种没有被设计的秩序的一个例子,其复杂性、微妙性和有效性证明了系统性程序的力量,它利用所有人的经验,而不是依靠任何个人或委员会的特别智慧或高尚品格。在这种传统中一个显著的案例是把有限的观念运用到经济学中——始自重农学派(Physiocrats,也是在18世纪的法国),他们的呐喊“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由亚当·斯密完整地表达了出来,并在今天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著述中得到例证。

一般而言,两种观念对社会程序的判断相当不一样。无限的观念倾向于根据结果判断程序——“它是对的吗?它是善的吗?”用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话来说。有限的观念把公正和善良作为程序的特征而不是结果的特征:一场竞走比赛如果是在恰当的条件下举行的话,它就是公平的——不论谁获胜或失败,或者同一个人多久获胜一次。因此,在有限的观念中,正义意味着坚持已商定的规则;而在无限的观念中,正义是根据最终发生的结果来判断的。

根据霍布斯的观点,“履行法律的人是正义的”。76但是,对葛德文来说,正义是“一个结果,是对每个个体的案例进行沉思的结果”。77对葛德文来说,结果界定正义,因为“无论什么,只要没有伴随着任何有益的目标出现,就不是正义”。78显然,社会程序最终是为有益的结果而存在的,或者说其正当性由有益的结果来证明——在两种观念中都是如此。两种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人类直接产生那些利益的能力的估计。相反,下列规则——无论是法律、合同、习俗还是宪法——是一种低劣的替代物,只有在程序成本较低(如果有的话)时才有理由使用。即使在一个特定的案例中能够证明通过直接的特殊的决策实现的结果更加有效、更合乎道德或者更可取,持有限的观念的人也会根据这种违反规则的行为如何扰乱了众人的期望,并对其未来行为产生了多少负面影响来评估程序成本,因为他们对既有的和未来的规则与协议的可靠性失去了信心。临时的利益是否比系统的损失更有价值,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人的能力——不仅仅是在法律中,也在经济、政治和其他领域中。

就如同对正义的看法一样,两种观念对自由的界定也不同。在有限的观念中,自由是一个程序特征——没有外部强加的障碍。霍布斯把自由的这种概念运用到人和无生命的事物上:如果被监狱的高墙所限制的话,一个人是不自由的;如果被河岸或者容器的壁包围住的话,水是不自由的。但是,如果缺乏运动是内部原因所造成的——一个人“因为疾病牢牢躺床上”或者一块石头“静止不动”(lyeth still)——霍布斯并不认为缺乏自由。79同样的自由观在今天仍旧是有限的观念的特征。对哈耶克来说,自由意味着“免于强制的自由,免于其他人专制权力的自由”,而不是把人从“环境”的限制或者强制中解放出来。80

然而,在无限的观念中,自由被界定为既没有外部强加的直接障碍,也没有缩小了选择范围的环境的限制:

只有当他能养活自己和家庭、选择工作并以工资为生的时候,一个人和他的家庭才能行使真正的自由。否则,如果一个人没有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手段,他就是生存的仆人。81

如前所述,在无限的观念中,自由可能被广泛地界定为不仅包括经济的前提条件,也包括只能从与他人的情感联系中产生的精神上的好处。82约翰·杜威(John Dewey)把自由(liberty)定义为“去做某件特定事情的有效权力”,83可能是对这种观点最好的归纳。根据这种定义,对有效权力的限制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都不再重要。

这些存在根本分歧的自由观反映了对人的能力全然不同的理解。在有限的观念中,人最多只能发起程序,他通过社会程序能为自由做得最多的就是建立众所周知的规则——限制一个人被授予超过另一个人的权力,并限制权力拥有者被授权行使权力的特定条件。但是,在无限的观念中,人能够塑造和判断最终结果,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去确保结果能使个人的选择范围最大化,确保消除了障碍,无论这种障碍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要对那些因社会背景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提供补偿,无论这种劣势是故意造成的还是偶然的。然而,对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提供补偿不仅超出了任何个人或委员会的能力,对解决社会中普遍的劣势和危险来说也是一种徒劳,并且可能会扰乱社会程序。

社会程序的复杂性在两种观念中都是反复出现的主题,但意义非常不同。对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即没有任何个人或委员会能掌握这种复杂性,因此,反而需要依赖系统性程序,比如市场经济、社会传统、宪法法律。但是,对于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来说,个人和委员会能够而且必须与社会复杂性做斗争。他们认为,其论敌对系统性程序的归纳性描述“过于简单化”,因为这些描述没有具体说明细节,尽管具体说明细节本身就与有限的观念相矛盾,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有能力说明细节。

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对程序特征的关注扩展到了社会程序的诸多特定类型,而持无限的观念的人则试图在所有相同的程序中直接创造特定结果。比如,无论在哪里,生活在特定经济水平之下的人都会被界定为贫困,持无限的观念的人倾向于以某种方式资助他们,从而直接产生一个更想得到的结果,即更高的生活水平。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关注的是由这些计划产生的程序激励及其对未来行为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针对这些特定的受益人,还会波及那些没有付出多少努力去避开失业、少女怀孕或其他被认为会导致普遍贫困的因素的人身上。

现在,对观念的分析,已经从关于人的道德和智力潜能的两个完全不同的假定出发,推进到了与各自假定相一致的知识和理性的概念上,现在则将这些概念运用于社会程序,至此,观念的冲突的基础已经建好。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建设的有:(1)对观念的差异和动力的更多认识;(2)对平等的观念、权力的观念和正义的观念的特别关注,它们是这个时代意识形态冲突的核心内容。这些是后面各章的主题。

[1]译文选自《法国革命论》,柏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

[2]译文选自《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3]译文选自《法国革命论》,柏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2010版。

[4]译文选自《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5]译文选自《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6]译文选自《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哈耶克著,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

[7]引文选自《道德情操论》,亚当·斯密著,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