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犯罪是另一种被有限的观念和无限的观念的信徒分别以完全不同的角度看待的现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直是持无限的观念的人的主要关注点。但是持有限的观念的人,一般不找寻犯罪的特殊原因,正如同他们不去找寻战争的特殊原因一样。在有限的观念中,人犯罪是因为他们是人——因为他们把自身的利益或自我置于他人的利益、情感或生活之上。有限的观念的信徒强调以社会的工具预防犯罪或以惩罚阻止犯罪的发生。但无限的观念的信徒很难理解人们如果只是无知,又是如何在没有任何原因作为动机的情况下犯下可怕罪行的。孔多塞问道:
有什么恶劣的习惯和违反良好信仰的做法,甚至于有什么罪行,是我们不能够从我们观察到做出了那种习惯、那种做法或那种罪行的那个国度的立法之中、制度之中和偏见之中揭示出其根源及其最初的原因来的呢?[1]15
葛德文也同样说道:“如果一个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他是不会实施犯罪的。”16在20世纪,在一本受到高度赞扬的书中也同样提到“健康、理性的人是不会伤害他人的”17。这种观点认为,人们不得不以特殊的理由犯罪,无论是社会原因还是精神原因。因此,减少这些特殊原因(贫困、歧视、失业、精神病等)是减少犯罪的方法:
大多数犯罪的基本解决方法是经济的——住房、健康、教育、就业、美容。如果要使法律得以执行——使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我们就必须消除贫困。在我们做到这一点之前,法律的保护将不会是平等的。允许滋生反社会行为的条件继续存在下去就是我们最大的罪行。18
这两种观念的结论都合乎逻辑地遵循最初的假设。两种观念也都意识到大多数人对某些罪行感到恐惧,并且在道德上不可能犯下罪行。对于为什么这样做,它们的观点不同。有限的观念的人性观认为,对犯罪的厌恶是社会条件(一般的道德、个人荣耀以及人文情感)的产物,它们是社会传统和制度培养出来的。无限的观念认为,人性本身反感犯罪,而社会通过其自身的不正义、冷漠和无情破坏了这种自然的反感。
根据现代的无限的观念,社会“从人类精神中释放同情,也滋生了犯罪”19。无限的观念的人性观认为,盗窃、骚乱、强奸、抢劫这些犯罪行为“本质上是非理性的”,只有强加于不幸的社会阶层之上的不合理条件才能解释。20诸如贫困、失业和僧多粥少等社会罪恶“都是犯罪的本源”。21从这个角度来看,罪犯与其说是犯罪的个体原因,不如说他们是社会深层弊端的症状和传播器:
犯罪活动不仅反映了少数罪犯的特征,还反映了整个社会的特征。22
按照这一脉络的观点,20世纪60年代约翰·肯尼迪、罗伯特·肯尼迪以及马丁·路德·金的遇刺案需要人们对美国社会进行一般性反思,而不仅仅是对特殊的暗杀者进行反思。以这种方式进行讨论的人往往在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上反映出无限的观念。但是,对于有限的观念中的人性来说,自然的犯罪激励普遍存在,因此必须创建和维持人为的反激励措施——尤其是道德培训和惩罚。亚当·斯密承认刑罚本身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种消极的体验——但这是他愿意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在没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必须做出的权衡:
当犯罪者即将蒙受人类自然的义愤告诉我们他罪有应得的公正的报复时;当他违背正义时傲慢自大的神气,被惩罚逼近时的恐惧粉碎化为低声下气时;当他不再被人害怕时,他开始成为宽宏大量与慈悲者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蒙受的痛苦,浇熄了他们因他曾经给别人造成痛苦而对他感到的愤怒。他们想要原谅与宽恕他,想要拯救他免于受罚,虽然他们曾经在所有冷静的时刻认为那惩罚是他罪有应得的报应。所以,他们在这场合有必要呼唤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来帮助他们。他们须以一个比较慷慨与全面的仁慈的命令,来抵消这个懦弱与偏颇的仁慈的冲动。他们须想到,对有罪者仁慈就是对无辜者残酷,他们须以他们为人类着想的那种比较广大的怜悯,来对抗他们为特定某个人着想的那种狭隘的怜悯。[2]23
但是,斯密看到了实施刑罚是一种痛苦的责任,而无限的观念的信徒将其视为对报复的一种不必要的放纵,是一种对“早期人类不人道行为的所有恐惧的残忍回顾”24。这种观念将罪犯视为受害者——用葛德文的话来说是“悲惨的受害者”25——首先是激起犯罪的特殊环境的受害者,其次是贪求惩罚的人们的受害者。葛德文认为,罪犯的“不幸”使他“有资格”得到比他可能得到的“傲慢和无情的忽视”更好的东西。26死刑,尤其是强加给“这些被群体孤立和遗弃了的成员”的死刑,凸显了“民政机构的不公正”。27诚然,罪犯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但这是由“环境”造成的——这些环境是他和社会上层人员之间的唯有的差别。28在这个观念的框架下,死刑只是“以刑事司法的名义进行的冷血屠杀”29。
在无限的观念的框架下,作为权衡的惩罚是野蛮的,因为有一种解决方案摆在眼前,那就是改造。这符合无限的观念对内在特性而非外在诱因的一般强调。“惩罚”,葛德文承认,“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行为”,但“不会改善他的情操”。惩罚“使他成为一个奴隶,积极谋求一种排他性的私利,并为恐惧所驱动——恐惧是自私中最低劣的激情”。如果处理得当,“他的改造几乎万无一失”。30也就是说,一旦他真正理解他在做什么,他将回到不伤害任何人的自然状态。当代同样有类似的观点,即经过改造的罪犯“将无法让自己伤害别人,夺取或破坏他人财产”31。这种改变代表一种解决,而惩罚仅代表了一种权衡。接受权衡显然是毫无意义的,除非一个人的人性观属于有限的观念,因此不寻求解决方案。
两种观念对改造及其成效的看法是非常不同的。无限的观念的人性观认为,改造是使一个人恢复到或多或少的自然的体面状态的过程——原则上就像修复一条断腿,主要是让腿愈合并恢复其本身的条件,而非试图重新创造一条新腿。然而,在有限的观念中,体面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如果它没有在童年这个可塑期内被创建,就不大可能会被再建。
在有限的观念中,新一代的诞生事实上是野蛮人对文明的一种入侵,他们必须在为时过晚之前被教化。他们成长为体面的、能生产的人的前景取决于一整套精心设计的、几乎未被言明的实践,这些实践使人产生了道德价值观、自律和为他人着想。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被“接受”的个人——无论是因为其应用的数量或质量不足,还是因为个人特别抗拒——都是反社会行为的来源,犯罪活动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