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和结论
最后的总结和结论必须总结的不仅是本章,还包括整本书,我们需要从中获得一些启示。特定的政治和社会争论不定期的爆发的背后是关于世界、人类以及因果关系的信念的模式的差异。这些隐含的假定或观念在智力的所有层面,在广泛的议题范围内,跨越了法律、经济、政体、社会的边界乃至国界,反复地将争论者划分开来。尽管这些争议常常带有情绪,但对立的观点倾向于聚集在观念的逻辑的周围,而不是情绪的周围。每一种观念都倾向于产生结论,而这些结论是其假设的逻辑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么多本来不相关的问题上,观念的冲突会如此反复地出现。这里的分析不是为了调和各种观念或确定它们的有效性,而是为了理解它们是关于什么的,以及它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斗争中发挥什么作用。问题不在于具体什么政策或社会制度是最好的,而在于人们倡导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政策或社会制度时隐含的假设是什么。
无论一个人持有什么观念,他都很容易误解其他的观念——不仅是因为论战产生的夸张表述,还因为所使用的词汇(“平等”“自由”“正义”“权力”)在不同的预设背景下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东西。除了误解,每种观念的内在逻辑也会导致这些语义差异,使人们在广泛的问题上得出实质不同的结论。除了在争论过程中产生的误解、敌意或不妥协之外,两种观念在本质上就是冲突的。
有限的和无限的观念最终都关注社会结果。无限的观念寻求直接去实现那些社会结果——通过集体决定,规定想要的结果。有限的观念认为,任何可管理的决策者集合,都没有能力整理必要的知识,即使有可能集中足够的力量来执行他们的决定,这样做也是危险的。
无限的观念允许直接规定结果,其基本的概念是根据结果来表达的。因此,自由的程度就是一个人能够实现他所希望获得的东西的程度,而不考虑完全实现它的障碍是政府有意强加的限制,还是缺少偶然的前提条件。同样,正义也是一个结果的问题,一个社会的正义与否能够由结果直接决定,无论这些结果是来自有意识的决定、社会态度,还是从过去继承而来的环境。权力同样是由结果界定的:如果A能够使B去做A想要完成的事,A对B就有权力,不管A对B的诱导是积极的(奖励)还是消极的(惩罚)。平等也是一种结果,平等或不平等的程度是一种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
在有限的观念的假定下,所有这些基本的术语的定义方式完全不同。由于同样的术语含义非常不同,持有不同观念的人经常互相争论,即使他们接受同样的逻辑规则,利用同样的数据。在有限的观念中,人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结果,而只能创造社会程序,自由、正义、权力和平等作为这些程序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程序只要不干预个人的选择,我们就说它拥有自由,无论环境为个人提供多少选择。只要社会程序的规则是正义的,它就是正义的,无论这些规则的应用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个人或者机构在社会程序中施加多大的权力,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导致某个人的选择变少,但提供交换条件来使某个人的选择增加并不算施加权力。平等作为一个程序性特征,意味着对所有人适用相同的规则,而不考虑个人的先决条件和随后的结果。结果是重要的——它们为程序提供最终的正当性——但人只能衡量特定程序(竞争性市场、宪政)的一般有效性,而不是孤立地衡量每个单独的结果。
两种观念之间的冲突并不在于我们实际(或想要)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自由、正义、权力或平等,也不在于它们只有程度的大小而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正义、权力或平等,而在于自由、正义、权力或平等由什么构成,无论它们的程度如何。此外,这两种观念之间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它们逻辑上的差异,也反映了在特定时间内一种或另一种观念的历史地位的升降。由于双方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概念最初主要是在有限的观念中定义的,持无限的观念的人不得不用“真正的”自由或“真正的”平等将自己的概念与前者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或平等区分开来。然而,后来无限的观念占了上风,迫使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奋起反击,重新建立比从前更严格的定义,作为程序的特征。
除了上述这两种观念之间变化的不对称的关系,还有一种持久的不对称关系是基于它们如何看待作为对手的彼此。每一方都认为对方是错误的,但是“错误”的原因不同。在无限的观念中,人能够充分掌控社会的复杂性,能直接运用共同利益的逻辑和道德,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和有头脑的人如若断然反对旨在实现这种共同利益的政策,要么是出于智力上的困惑,要么是出于道德上的愤怒,或者两者皆有。暗示对方拥有恶意、贪婪或者其他道德或智力的缺陷,在无限的观念对有限的观念的批评中要比反过来更加普遍。
在有限的观念中,个人直接做出社会决策的能力相当有限,那些尝试这样做的人会失败也就不那么令人惊讶了——因此也就更没有必要认为“错误的”对手在道德或智力上不如他人。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倾向于说对手好心办坏事,或者他们的假设不切实际,很少有人说他们是在故意破坏公共利益,或者是太愚蠢而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人格差异并不会打破双方的这种模式——与哈耶克相比,柏克对对手更不宽容;与孔多塞相比,萧伯纳更少去指责别人——这种模式自身已持续了几个世纪。
马尔萨斯说:“我不怀疑像葛德文和孔多塞那样的人的天赋。我不愿意怀疑他们的直率。”25但是,当葛德文写到马尔萨斯的时候,则称他“怀有恶意”26,质疑他作为“人的仁慈”27,说“我表示难以想象这种人生在哪个地球上”28,并暗示马尔萨斯被任命为东印度学院(East India College)的教授是他为特权阶级辩护而得到的回报。29在20世纪,弗里德里希·哈耶克里程碑式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使他对许多人来说成为一名道德上的麻风病人30,尽管在那本书中,他对他的对手极其宽容,把他们归纳为“思维单一的理想主义者”31,认为他们“作为作者的真诚和公正无私是毋庸怀疑的”。32类似例子还有无数个。重点在于,这些差异反映的不仅仅是个性上的差异,它们本身就是由这两种观念的基本假设所形成的持久模式的一部分。两种观念的差异不仅仅在于它们如何看待它们之间的差异,也在于它们如何看待普通个人和更智慧、更道德的人之间的差异。在无限的观念中,人的智力和道德潜能大大超出了当前在普通人群中可观察到的水平,不同的人,智力和道德表现差异很大,不像在有限的观念中,不同个人的智力和道德表现差异很小。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承认,巨大的道德和智力差异确实存在,但他们认为这些差异要么过于特殊,无法形成社会政策的基础,要么只局限于人类关注的广泛领域中的一小部分。考虑到人类天生的局限性,非凡的人(道德上或智力上)只是在一些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是非凡的,在其他地方可能有严重欠缺,也可能存在盲点,妨碍他看到对普通人来说清晰可见的一些东西。
道德-智力精英和大众之间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现代,它导致了两种观念对于代理决策人(无论是政治家、法官还是各种各样的机构和委员会)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权力的看法的差异。两种观念都试图使自由裁量权的归属与知识的归属完全一致,但他们对知识的概念截然不同,从而导致了关于自由裁量权应归属何处的相反结论。
对那些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来说,他们认为知识和理性集中在那些最接近人类终极潜能的人及代理决策者身上,所以经济“计划”、司法能动主义等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代理决策者必须尝试事先影响和事后修正那些在知识或道德方面不够完善的人所做的决定。然而,对于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与通过经济市场、传统价值观和其他社会程序系统调动的知识相比,每个人的知识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一般的代理决策者,特别是非选举产生的法官,应该严格限制自己制定有关他人自由裁量权界限的规则,而不是在事后评判那些在界限内做出的决定。在有限的观念中,自由裁量权的归属应该尽可能地分散,由此产生的不可避免的错误应作为一种权衡被接受,并不存在任何可能的解决方案。
观念的冲突不仅影响到经济规划与自由放任,或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这种宏大和持久的问题,还影响到第三世界发展的最有效模式、“平权行动”或“可比价值”等新问题。在上述每一项争议中,一种观念的假设在逻辑上导致了与另一种观念相反的结论。所有这些问题最终都取决于代理决策者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比直接进行交易的人做出更好的决定。即使对“价值前提”,也就是什么是理想的结果的看法完全一致,对特定政策的有效性的不同看法,也会使持有不同观念的人陷入激烈的冲突。
观念有助于解释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当然意识形态的差异仅仅是政治差异的一个源泉。然而,从长期看,这些意识形态的冲突似乎塑造了政治趋势的总体走向,就如同“实际的”政治考量支配了日常事件一样。各个时代的意识形态预设在很大的程度上设定了限制和议程,而它们又决定了对务实的政治家来说什么是可行的、现实的或紧迫的。
意识形态可能是强有力的,却并不是万能的。无法回避的残酷事实——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39年的《苏德互不侵犯条约》——已使许多人急切地支持或者放弃一种意识形态。即使没有发生这样的灾难性事件,逻辑和证据的规则也在历史上导致许多人突然或逐渐改变意识形态立场。此外,即使在意识形态偏见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存在这种偏见的人的经验或逻辑活动也不一定会受到(经验或逻辑标准的)影响。当然,无论用来描述调查结果的语义如何,都会暴露出分析者的意识形态倾向。33不过对于其他人来说,意识形态可能完全压倒了证据。
情感和价值判断是重要的,但也是派生而来的。对于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来说,将言论自由置于财产权之上是合乎逻辑的,但持有限的观念的人会激烈地反对这一点,就像在许多其他问题上一样。
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理论都可以被清晰地划分到有限的和无限的观念中,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两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主要理论都属于这两个类别之一。个人的和风格的差异,主题、重点和程度的差异,所有这些都叠加在这种二分法之上,但这种二分法本身依然清晰可见。
当然,逻辑不是对理论的唯一检验。经验证据在学理上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在历史上,社会观念已展现出一种非凡的能力,可以回避、压制或解释不一致的证据,其程度是科学理论无法比拟的。然而,对于个人来说,观念的改变并不罕见,灾难性的历史事件造就了许多“通往大马士革之路”的转向。法西斯主义这种曾被吹捧为“未来之浪潮”的混合观念,已经被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所摧毁。
简言之,对观念来说证据并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甚至在历史上也是如此——当然,它在逻辑上是至关重要的。对证据的历史性回避是一个警告,而不是一种模型。一个人对其他问题的不同意见,往往成了他在当前问题上不被认真对待的充分理由(“你怎么能相信一个说过……的人呢?”)。总之,与我相反的观念对一系列问题持一致的看法(就像我对这一系列问题持一致的相反观点一样),这一事实就成了断然拒绝它的理由。当这些差异被归因为“价值前提”的差异时,情况尤其如此,因此对方会被认为正在朝着相反的道德目标努力。
强调观念的逻辑性,绝不是要否认一些人被特定观念吸引是出于情感和心理因素,或是出于狭隘的私利。问题是,一种观念的有效性和后果都不能通过检查这些因素来确定——观念有其自身的逻辑和动力,超越了其支持者在特定时刻的情感或意图。此外,随着观念的后果的逐渐显现,那些后来被特定观念吸引的人可能与最初被吸引的人截然不同,而且被吸引的原因也截然不同。34
尽管观念有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激起了强烈的情感,但仅仅“获胜”并不是有限的和无限的观念的最终目标,当然这一目标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迷惑住务实的政治家。不能为了胜利而抛弃驱动每一种观念的道德冲动,否则胜利就会失去意义。尽管从一种观念到另一种观念的转向可能是由经验证据引起的,但该证据与实现某些道德理想目标的前景的相关性通常才是决定性的。
对观念的含义和动力的分析可以澄清问题,而不会减少一个人为自身观念做出的奉献,即使它仅被理解为一种观念,而不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一条铁律或一个隐晦的道德律令。投身于一项事业可能需要合理地牺牲个人利益,但不需要牺牲理智或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