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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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流逝及其不可逆性形成了独特的决策难题、社会程序和道德原则,这所有的一切在持有限的和无限的观念的人的眼中非常不同。两种观念都认识到在某一时间节点做出的决定会在其他时间节点上产生结果。但是,应对这一事实的方式取决于人类的能力,尤其是人类的知识和远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的累积意味着个人和社会在知识更少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会在知识更多的时候产生结果。对那些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来说,被过去的决定所束缚就意味着损失了后来知识可能创造的利益。无论是在宪法案件中还是在一生的婚姻中,被过去的决定所束缚都被认为是代价高昂和不理性的。无限的观念因此倾向于寻求最大的灵活性,以便根据后来的信息改变决策。在反对洛克的社会契约概念的时候,威廉·葛德文采取了一个普遍适用于跨时间承诺的立场:

我是否在整个生命进程中被排除在更好的信息之外?而且,如果不是一生,为什么是一年、一个星期,或者甚至是一个小时?38

对葛德文来说,“信息的一个主要作用途径是时间”。因此,“若要我们今天约束自己此后两星期的行为”39,这并不明智,我们无须限制知识对我们行动的影响。对未来的承诺要求一个人“封闭自己的心灵,不去了解更多关于他在未来应该做什么的信息”40。靠“预见”未来的知识来生活对葛德文来说就像靠挥霍未来的收入来生活一样。41

在无限的观念中,跨时间的承诺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实际上的后果。例如,感恩以及忠诚和爱国主义,本质上都是承诺在未来对个人或社会采取的不同行为,而不是对未来某个时间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公正的评估,如果这些个人和社会是第一次相遇的话。在两条生命陷入危险境地而只有一条生命能被挽救时,救出你的父亲可能是忠诚的行为,但不是正义的行为。42因此,就行为而言,感恩和忠诚是跨时间的承诺,而不是不偏不倚的——不是利用将来的知识和将来的道德评价去生成你本可以选择的最好的结果,如果你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个人和情景的话。从这个角度看,忠诚、诺言、爱国主义、感恩、先例、忠诚誓约、宪法、婚姻、社会传统和国际条约都是在知识比较少的早期强加的约束,而选择则是在之后知识较多的时期做出的。它们全都被葛德文声讨。43所有这些都是对葛德文赞成的“不受控制的私人判断”44的事先限制。

开明、理性的司法机构,为了确定摆在他们面前的案件的原因,除了理性的准则外,不会求助于任何其他准则。他们会对他人教他们应该思考什么,并假装在案子发生以前就比他们更了解该案感到荒谬,而他们才是掌握一切情况的人。45

所有那些被葛德文所声讨的东西——忠诚、宪法、婚姻等——一直被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所赞美和尊敬。跨时间承诺所带来的程序成本取决于:(1)要掌握多少东西,人类才有能力承受时间所带来的结果;(2)接受临场决策的缺陷,成本是多少。人类掌握更多知识和理解的能力是巨大的——正如在无限的观念中那样——避免承诺的理由是最强烈的。在这种能力被认为是天生就非常有限的地方——就像在有限的观念中那样——它所带来的收益相应较小,而且更容易被其他的考虑所超过。

特别对于社会原则,柏克认为不要指望随着时间的流逝能有任何根本上的进步:

我们知道我们没有发明什么;我们也不认为在道德方面有什么东西可以被发明出来。许多关于政府的伟大原则、许多关于自由的思想,在我们出生之前很久就已经为人所理解了。[3]46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持无限的观念的人所使用的始于18世纪的孔多塞的“社会科学”的概念,常常被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所怀疑,如果不是被当作科学自命不凡的幻觉而被彻底拒绝的话。他们认为那里并不存在科学的前提条件。47在“社会科学”理论或研究基础上改变历史演化的原则已成为持无限的观念的现代思想家们的标志——也是那些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所讨厌的事物(bête noire)。根据柏克的观点,政府需要“更多的经验,比任何人在其整个生命中能够获得的经验都要多”。48考虑到这一前提,与忠诚于社会积累的经验而获得的益处相比,通过避免承诺而获得的个人知识增量是微不足道的。

在个人由其所属文化的集体智慧所引导的世界里,根据有限的观念,文化自身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以发挥引导的作用。没有这种稳定性的话,柏克认为,“没有人能知道在一个持续改变钱币标准的国家中,对荣誉的考验将会是什么”。49与法官完全自由地当场决定每个具体案件相比,葛德文提出的司法情形很可能导致做出较差的决定,但有限的观念与已知规则提供的前瞻性指导抵消了这种损失,因而减少了违反刑法或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对柏克来说,“反复无常这种罪恶”是“固执和无知的偏见的一万倍”。50简言之,不可靠的社会预期所带来的程序成本超过了增加个人知识量或对其进行更精细的应用所产生的价值。

有限的观念认为,一名法官甚至不应该尝试对面前的案件做出对社会最有利的判决。哈耶克认为:“他能够关心的唯一的公益是遵守个人能够理性地依靠的规则。”法官应该“运用规则,即便他知道即将出现的结果完全不是他想要的”。51根据人类能力有限的观念,只有其他备选的社会程序会产生其他(以及更大的)成本,这一成本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然而,这样的结论在无限的观念的信奉者看来令人厌恶。根据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庭案例,法庭“绝不会允许自己被用作不平等和不正义的工具”。52在无限的观念中,意识到但却接受不正义是不合理的。但是,在有限的观念中,不正义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唯一的真正问题是一个程序的不正义是否比另外一个程序的不正义多。

亚当·斯密也同样认为,一般的稳定比特殊的收益更加重要,也就是“社会的和平与秩序甚至比减轻苦难更加重要”。所以,即便相信“人们往往更偏爱富裕和伟大而不是智慧和正直”,他也指出,前者涉及更少的程序成本,因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会更可靠地“取决于明显的出身和财富差异,而不是无形且往往不确定的智慧或美德的差异”。53

同样,在持无限的观念的人看到解决方案时,持有限的观念的人看到的是权衡。无限的观念以临场的方式逐一寻求最佳的个人决定。相反,有限的观念在智慧和美德的收益以及稳定的预期和标准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它需要承认,一个程序提供了理论上更好的个人决定,但扣除这些决定的程序成本,得出的净平衡可能会倾向于不那么引人注目的选择——例如,显而易见的等级差别与不那么容易察觉的智慧和美德的区别。

这种计算并不总是支持维持现状。正如第3章指出的那样,有限的观念的许多经典范例是不受欢迎的变革,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变革的倡导者。但是,由于存在程序成本,更好的决定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变革的理由,这就为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拒绝变革提供了基础,而这些变革是大势所趋。简而言之,无限的观念所设想的人类在逻辑上应该追求的政策,与有限的观念中设想的人类所要追求的政策完全不同。

社会规则是有限的观念的核心,就像无拘无束的个人判断和个人良心是无限的观念的核心一样。对此,F.A.哈耶克曾指出:

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无意识的。[4]54

因此,共同的未被言明的规则降低了程序成本。对程序成本的考虑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考虑个人根据每个议题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能力。于是在无限的观念中,规则从令人讨厌的东西变成了令人难以忍受的负担。因而,两种观念之间的差异在与跨时间的承诺(比如忠诚、宪法和婚姻)相关的规则和实践方面尤为尖锐。

在极端的情况下,有限的观念会说“这是我的国家,无论对错”;而赞成无限的观念的人则是世界公民,无论他们认为时机是否合适,他们在言语上和行动上都随时准备反对自己的国家。因此,爱国和叛国在极端的无限的观念中成了无意义的区分,尽管这种区别在有限的观念中是最核心也是最有力的。

有限的观念的前提是哈耶克说的“每个人都有必要且不可弥补的无知”,55哈耶克也认为无限的观念的独立和理性主义决策“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的完整知识”。对哈耶克来说,后者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社会的正常运行取决于对“成百上千的事实的社会协调,而任何人都不能完全知道所有的事实”。56对哈耶克来说,在做出决定或考虑其更广泛的影响时,认为“某一个人了解所有相关的事实”57,是一个幻想。在有限的观念中,一个先进文明的好处源于社会对分散且支离破碎的知识的更好协调——而不是源于个人掌握更多的知识。根据哈耶克的观点:

在文明社会中,个人之所以有能力追求更多的目的,而不只是满足他最为紧迫的物质需求,与其说是因为他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还不如说是因为他能够从其他人所掌握的知识那里获得更多的益处。的确,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5]58

在这种观念中,对个人来说尤其没有保证的是把他置于使他的生命和理解成为可能的社会之外或之上。一个人即使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被认为有必要把它限制在一个社会所协调的广泛关注的狭小范围内,因此,他没有理由想象他能以更好的方式拆解并重新组装他身边的复杂社会。根据柏克的观点,“他们在特定职能领域中的优秀表现”可能使这样杰出的个人在其他职能领域不合格。59在同样的脉络中,汉密尔顿认为,甚至是“最伟大的天才”也会忽略一个普通人能够看到的决定性的因素。60

无限的观念认为,把智力上(或者道德上)优越的个人与普通人相比较是有意义的,而对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来说,即使是智力或者道德上最杰出的个人,他们对知识和使社会得以运转的无数关系的把握,本质上也非常有限。因此,在多数人的文化中,没有得到清晰表达的有历史意义的、系统的智慧,更可能比少数人的特殊洞见正确。两个程序都动员了人类的经验和理解,但却以非常不同的方式进行。“理性”的确切概念在两种观念中是不同的。用哈耶克的话来说:

“理性”的含义原先包含着这样一种意思,即心智具有一种辨识或界分善恶的能力,也就是对何者符合业已确立的规则与何者不符合这些规则做出界分的能力;然而,它的意思后来却变了,仅意指一种从明确的前提中进行演绎并据此建构这种规则的能力。[6]61

在有限的观念中,社会经常被类比为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不能在没有致命结果产生的情况下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全面的分解和重组。比如,柏克写道,把身体砍成碎片,然后把这些碎片“扔进魔术师的水壶中”希望身体重生。62“国家构建”这个概念基本上是一个错误的想法。63国家可以生长和演化,但是不能被构建。

持无限的观念的人认为,忠诚的跨时间承诺意味着会在未来的行为中抛弃公正性,而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则不这么认为。如果一个人关于人性的观点是非常有限的,那么,忠诚之外的备选项就不是公正,而是纯粹的自私。因此,促进忠诚的各种情感依恋被视为有益的社会纽带,对整个社会的运转至关重要。根据柏克的观点:

依附于一小块土地,去爱我们在社会中所从属的那一小部分的人,是公共感情的第一原则(就像是萌芽一样)。它是一系列事务中的第一联系,通过它,我们朝前走去爱我们的国家,然后去爱人类。64

在同样的脉络中,汉密尔顿说:

跟爱我们的邻居相比,我们更加热爱我们的家庭:大体上,跟爱我们的国人相比,我们更爱我们的邻居。65

相比之下,葛德文把他的信念置于理性的传播之中,而不是“一种无理性的和无知的同情”。66他把散漫的感情和已经“成熟为美德”的感情区别开来——后者将“整个人类”囊括进它们的关切中。根据葛德文的观点,“爱我们的国家”是“一种虚伪的原则”,它会建立起“一种以偶然关系而不是理性为基础的偏好”。67

没有哪种观念认为更小的单位天然就比更大的单位更重要。无限的观念仅仅认为人最终能够理解那个原则,并根据原则行事。有限的观念认为,该原则在实践中超越了人性,即便它在理论上强烈赞同这一原则。因此,自然产生的情感依恋必须被社会利用,作为对个人自私的抗衡。比如,亚当·斯密反对在国家之上确立物种的首要地位的理性主义观点:

我们爱我们的国家,并非把它当作只不过是全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来爱,我们是因为它本身的缘故而爱它,和任何有关全人类社会的考量完全不相干。设计出人类情感系统,以及其他每一部分天性系统的那个智慧似乎认为,要增进全人类社会的利益,最好的办法是把每一个人的主要注意力导向全人类社会中的某一特定部分,这部分不仅最在他的能力范围内,也最在他的理解范围内。[7]68

就像在他的经济学理论中那样,也像在他的道德理论中那样,斯密聚焦于精确的个人行为,因为它不仅有利于个人,还间接导致了社会公益。在这两个方面,这种非直接性应归因于斯密对人这个概念的理解,他认为人既缺乏知识又缺少充分的意愿去直接创造一致的社会公益。同样,汉密尔顿认为自私是人性中不可改变的部分,因此明智的社会政策最好能够“轻轻地转移频道,如果可能的话,引导它产生公共利益”69

那些对人性不持这种有限的观念的人在逻辑上朝着相反的道路继续前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他们都要求终结民族主义、人人承担“社会责任”,并且个人和机构两者都朝向一个人类共同体迈进。人的能力越大,程序成本就越低,也就越能直接地追求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