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观念
许多无限的观念认为在道德上必须去做的事情,有限的观念认为人类对此无能为力。有限的观念的重要前提是,认为人不能有效地监管其个体选择的社会后果和影响——无论是为了自己而行动还是以社会的名义行动——所以在社会正义的大旗下,大量道德原则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人不管怎样都不能选择社会结果,那么他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宪法性选择”。即使个人的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也很少会是他想要的结果,因为有限的观念认为,有意识地理性地决定社会结果,这超出了人的能力。持有限的观念的人的一个核心关切,就是由此产生的事与愿违的重大社会影响,包括在追求虚幻的社会正义时破坏法治。
在有限的观念中,正义的原则从属于正义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 of justice)。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承认,如果一个人无意地伤害了他人,想想他与生俱来的笨拙也许是一种更高形式的正义,但他拒绝将其视为一个超越人类能力的民事诉讼(civil litigation)原则。持无限的观念的人出版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全部文献几乎完全被持有限的观念的人所忽略。这两种观念都涵盖了特定的议题,但是现代社会正义理论的一般原则在有限的观念中没有得到同时代的佼佼者的检验或评价。即使哈耶克比同一阵营的其他人更加重视这类文献,但他事实上并没有花时间在它的一般原则上,相反,他所关心的是要确定试图追求这样的目标可能导致何种社会结果,其中隐含的意思是,这样的目标想要真正得以实现是不可能的。
社会程序是有限的观念的核心。个人权利在社会程序的需要中产生、获得意义并找到其界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职的法官或政治领导人有权根据他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评估,临时扩大或缩小这些权利。相反地,这些权利是免受政治或法律权威的判断干预的领域。对长期社会利益的评估已经隐含在该豁免中。这体现了有限的观念和无限的观念之间更加普遍的差异。它们的差异不仅在于自由裁量权的归属和模式,还包括评估的归属和模式。
在有限的观念中,人能够对社会程序做出长期的、一般性的评估,比如,把立宪政府与其他类型的政府,或者把竞争性经济与政治指导的经济相比较。评估的模式是经验的,而被揭示出来的许多人的偏好——特别是当他们“用脚投票”时——从这个角度看,比来自少数人的清晰表达更加有说服力。与之相反,无限的观念默认,在为众多的社会问题逐一提供离散的解决方案时,人类能够更加直接、更加细致地做出判断。
持无限的观念的人常常强调法官或者其他代理决策者所权衡的社会选择的复杂性,而持有限的观念的人则认为这种复杂性太大,以致代理决策者无法掌控具体的社会结果,他们应当处理更容易管理的任务,即运用让无数个体酌情做出实质性权衡的规则。
由于通常的社会结果很难控制,补偿性正义不在有限的观念考虑的范围之内。“平权行动”这类政策的道德原理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受到关注,因为实现这些政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反,要检验的是由这些政策所产生的激励及其对社会程序的影响,特别是对与发布规定了结果的法令形成对比的法治产生的影响。在巴基案(Bakke case)中,“污名”的论点被驳回,理由不是因为它不真实,而是因为它不属于最高法院被授权适用的宪法规则的一部分。103
在有限的观念中,正义与其他任何东西一样,“最好,就是善的敌人”。
[1]译文选自《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2]译文选自《道德情操论》,亚当·斯密著,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3]译文选自《道德情操论》,亚当·斯密著,谢宗林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107页。
[4]译文选自《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孔多塞著,何兆武、何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译文选自《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孔多塞著,何兆武、何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