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正义
威廉·葛德文1793年的《政治正义论》可能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第一本专著。题目中“政治”这个词汇是在那个时代的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有组织的社会——就像当代用“政治经济学”这个表述来指代社会的经济学,以区别于家庭的经济学。简言之,葛德文写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正义。葛德文描述的社会正义是一种普遍而苛刻的职责。他说,“我们对同胞的债务”包括“我们为他们的福利所能做的一切努力,以及我们为他们的需求所能提供的所有救济”。根据葛德文的观点,“我们拥有的每一份才能、每一分时间和每一先令的财产,都要对公共利益的裁决负责,我们也有义务把钱存入具有共同利益的综合银行之中”。67他驳斥了“这种假定,即我们有权利去做我们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他否认了它的前提:“严格地说我们实际上没有属于自己的东西。”68
然而,这些都是道德责任,不是政治责任,比如可能由福利国家或者社会主义政府强加的责任。正是这种沉重的社会责任所具有的压倒性的道德力量,让葛德文(或者孔多塞)认为没有必要援引政府权力来实现今天被国家认同的社会变革——而且就政府的作用而言,两人都支持财产权和自由放任经济69。然而,不难看出葛德文和孔多塞所追求的那种社会分析是如何导致其他人反对自由放任经济学并对财产权持保留态度的,如果不是完全反对的话。正是由于他们相信理性的力量最终会使道德义务成为个人行为的有效指南,葛德文和孔多塞才会认为没有必要诉诸政府作为他们所寻求的全面社会变革的工具。(这也揭示了机械地把无限的和有限的观念解读为政治左翼和右翼会有什么问题,因为葛德文和孔多塞比许多左翼更加“激进”,左翼不愿触及财产权或支持援引政府计划。)
无论它的机制或细节是什么,社会正义一直是从葛德文到罗尔斯的无限的观念的主要议题。和其他形式的正义一样,它被理解为一种结果而不是一个程序。尽管无限的观念中充斥着社会正义的重要性,然而它在有限的观念中并不存在。在有限的观念的传统中,社会思想家们把收入分配问题作为一个程序的问题处理,并考虑其中人性的一面以及效率问题,实质上并不存在一种收入分配结果比另一种更正义。在有限的观念中,F.A.哈耶克是少有的几个从根本上讨论社会正义的作家之一,而他认为社会正义是“荒谬的”70,是一个“海市蜃楼”71“一个空洞的咒语”72“一个半宗教的迷信”73,以及一个“不属于错误范畴而属于胡说范畴”的概念。74在同一个时代,有限的观念的传统中的其他人——比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和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并不屑于去讨论社会正义,甚至不把它当作需要批判的对象。
因此,社会正义的概念代表了观念冲突的极端——一种观念中最重要的概念,而在另外一种观念中则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