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效力
示范条款
若甲乙双方订立多份仍处于生效状态的劳动合同,双方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优先使用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作为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 签订时间在后的劳动合同优先于签订时间在前的劳动合同。
2. 签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优先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乙方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视为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签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短的劳动合同优先于期限长的劳动合同。
4. 同时签订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和外文文本劳动合同,若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以甲乙双方签字落款的时间为依据,若双方时间不一致的,以较晚的时间为签订时间。
使用指南
在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薄弱、HR更换频繁的用人单位中,可能会存在同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了多份同时生效的劳动合同,这就带来了竞合的问题,即到底以哪个合同为准,如何进行合同生效时间判断的问题。国家法律层面并未对多份有效的劳动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与判断,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冲突、实践中的矛盾时有发生,客观上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
我国个别地方对劳动合同效力有零散规定,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发〔2015〕1号中规定:“(二)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
◎同时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以谁为准?
黄某、梁某、梁某某为某器材厂员工,入职时间分别为1994年2月、1994年6月及1997年5月。2008年1月1日,某器材厂分别与黄某、梁某、梁某某签订了为期一年(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某器材厂还分别与黄某、梁某二人另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盖有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章,鉴证日期为2008年2月27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合同其余内容基本一致。
2008年12月,某器材厂在当地社保部门办理了黄某等人的停保手续,社保费已缴纳至当月。2009年1月12日,某器材厂以2008年劳动合同已自动终止、三人未于2008年11月22日回厂签订2009年劳动合同为由,通知黄某等人办理离职手续和领取经济补偿金。
黄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器材厂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补偿金。
法院认为,黄某等人已于某器材厂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存在两份合同难以认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黄某等人自己证明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判决黄某等人与某器材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以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等因素认定应采信哪份劳动合同。
首先,由于两份劳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均为2008年1月1日,无法以此判断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也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双方协商后的合同变更。
其次,黄某等人在该器材厂均已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言之,只有当黄某等人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器材厂方能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某器材厂承担,即该器材厂应举证证明黄某等人主动提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器材厂没能举证证明这一点,所以,黄某等人与某器材厂签订的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出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