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合同续签:先后次序控成本

第21条 合同续签:先后次序控成本

示范条款

1. 甲乙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乙方应于甲方指定时间前书面反馈续签意向,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前收到乙方书面同意续签意见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要求,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3. 当甲乙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若乙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乙方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情,未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使用指南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尽早作出决定。用人单位若不想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即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又未即时办理终止手续,则很容易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想解除劳动关系,就需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在特定情况下,还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支付两倍工资。

第二,劳动合同续签的顺序问题。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原则上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主动离职。在不降低原有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想续签,而劳动者不想续签,怎么办?用人单位应通知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不要拖延,如果拖长一个月又没办离职手续又没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劳动合同续签的操作流程来看,一定是先征求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见,若劳动者不同意的,则可以让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合同续签的自动续约。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忘记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约的条款,详见本书自动续签部分,此处不再赘述。

以案说法

◎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能否索要二倍工资?(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1月4日,管某进入某置业公司工作,某置业公司与管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聘用管某从事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工作,合同期从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岗位薪酬为8000元(税前),合同还约定,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订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管某一直在某置业公司工作,职务仍是综合管理部副经理。2015年10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1月12日,管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置业公司支付管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1185.7元。2016年1月1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置业公司应当向管某支付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1185.7元。该裁决书某置业公司于农历正月初七即2016年2月14日收到。某置业公司认为,管某系主管某置业公司劳动人事、后勤以及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相关人事报批事务均由管某拟定,再由公司领导予以审核,且这方面的工作只有管某一个人负责。管某作为人事主管,除了负责职工入职招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变更以外,还负责保管所有的劳动人事资料直至管某离职,故某置业公司诉讼请求不支付管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解析

本案的争议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谁,某置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管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管某任职某置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根据某置业公司提交的内部签报单反映,管某在职期间从事涉及发放油补、员工转正、办理离职、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和转出、试用人员工资发放等劳动人事工作事宜,管某的岗位涵盖人事工作,管某在劳动仲裁审理期间亦认可负责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管某属某置业公司管理人员,具体从事某置业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具备更高的认知能力,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应当知晓,故管某基于某置业公司人事行政管理人员身份,对其本人与某置业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负有提示义务,管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尽该提示义务,也未能举证证明某置业公司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本院认定某置业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责任。管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难以成立。综上,法院裁决某置业公司无须支付管某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出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终4370号。

◎员工逾期未续签合同,用人单位视为拒绝续签是否合理?

郭某于2011年3月14日与某人才公司签订一份期限至2013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上海某座椅公司担任操作工。后郭某与某人才公司续签一份期限至2015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仍被派遣至上海某座椅公司担任操作工。2015年2月,某人才公司向郭某出具劳务协议到期名单,表示其同意与郭某续签劳动合同,郭某亦表示同意续签。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郭某多次接到通知至上海某座椅公司食堂续签劳动合同,但郭某未按通知到指定地点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3月26日下午,某人才公司向郭某发出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通知,要求郭某于2015年3月30日前至某人才公司处办理续签手续,逾期视作本人不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郭某与某人才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3月25日到期终止。2015年3月27日,郭某申请仲裁,要求某人才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400元,上海某座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郭某主张其未能续签是某人才公司的过失,某人才公司并未多次通知其续签,且必须调岗才能续签,并非其维持或提高待遇,而郭某不同意续签所致;2015年3月25日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上海某座椅公司安排郭某休息,导致当日其未能出勤,并因此没有能够续签劳动合同。故该休息安排可能是某人才公司和上海某座椅公司蓄意安排的。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获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必须排除的情形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续签不成。本案中,郭某主张其并未被多次通知续签。根据郭某在原审中的陈述可知,某人才公司和上海某座椅公司曾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要求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告知了续签合同的地点。故无论是某人才公司还是上海某座椅公司,都已经尽到了通知续签的义务。另外,就郭某主张的续签劳动合同当日其被安排休息导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地点,均可以根据各自工作、生活及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安排。

本案中,郭某虽或因休息日上海某座椅公司的安排,错过了数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但其仍可以在既非休息日也无休息安排的2015年3月23日前去续签,但郭某却申请了当日调休,进而丧失了续签的机会。故郭某与某人才公司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系自身原因造成。

据此,法院裁决某人才公司无须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案例出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