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动续签

三、自动续签

示范条款

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的,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续签意向,则视为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续签2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类推并可多次自动延期。如乙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则双方续签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乙方不再上班时除外。

使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还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为避免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出现技术性失误,本书专门设计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条款。此类条款法律层面并无禁止,并得到国内一些地方政府的认可,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发〔2015〕1号:“(八)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续延书面劳动合同。续延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常常困惑的是,若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超过一个月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刚推出来的时候,有些地方司法实践中还支持用人单位,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第二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https://www.daowen.com)

但很快这一做法就被纠正,因为从裁判机关的角度出发,很难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为劳动者,即使真的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在1个月内签订,那么用人单位本身也有权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自此,只要是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广东省在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进行纠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有效吗?

李某2013年6月6日入职某织造公司任业务部跟单员,月薪38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有固定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按同等年限续签延期;合同自动延期的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均可按自身意愿,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本合同”。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因此申请仲裁,要求某织造公司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某织造公司认为其与李某2013年6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可自动按同等年限续签延期,双方已按同等年限(三年)续签了劳动合同,故无须再与李某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无须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该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某织造公司无须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目的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按同等年限续签延期;合同自动延期的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均可按自身意愿,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本合同”,即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原来的劳动条件延续合同期,该约定并未免除某织造公司的义务及排除李某的权利。上述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故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某织造公司无须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出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3民终1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