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用延长
示范条款
1. 甲乙双方确认试用期为六个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经甲方考核评估后,有权提前结束乙方试用期,其薪酬福利待遇亦作相应调整。若试用期履行期间,出现本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时,则试用期暂停计算,待合同中止条件消除后再予以计算。
2. 若乙方实际到岗时间与约定到岗时间不一致的,则本合同试用期的开始时间从乙方实际到岗时间起算,试用期的终止时间按照原有约定标准相应顺延。
使用指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不能通过单方或双方协商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若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标准,超过部分的试用期间视为劳动者已经转正。若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存在差额,企业须补足劳动者工资。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这一法律责任已由补充责任变为补充加赔偿的双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该规定,如果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标准并已履行,每超过一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日的赔偿金,即试用期超时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法定记薪天数×试用期超时天数。也就是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用人单位在违反试用期约定上面容易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佳的策略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定试用期。这样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转正的方式来缩短试用期,而对于不适合提前转正的劳动者来说,不转正实际上也就实现了延长原先较短试用期的目的。
以案说法
◎企业能否以“未达转正条件”为由延长员工试用期?
郭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12月5日在某新材料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及某新材料公司2014年3月18日会议精神,郭某薪资标准为试用期底薪2000元/月加提成,转正工资底薪2500元/月加提成,某新材料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出勤的天数发放中餐补贴。郭某在某新材料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新材料公司没有给郭某转正,一直按底薪2000元/月加提成的标准发放郭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12月5日的工资。2014年12月5日,郭某以“从4月份来公司到现在7个多月一直没有出单,没什么干劲了”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离职后,郭某以某新材料公司一直按月工资2000元发放薪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而某新材料公司诉称,郭某从入职到自动离职,始终没有完成过销售任务,不符合公司在2014年3月18日的会议记录中明确的转正条件。且公司分别在2014年7月17日和10月17日两次对郭某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所以郭某在某新材料公司工作的期间都属于试用期,从未转正过。故某新材料公司按试用期工资标准2000元/月给郭某发放工资是合法合理的,不应补发转正工资。
案例解析
本案中,郭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12月5日在某新材料公司担任业务员,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的长短不是任由用人单位决定的,而是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限为准,某新材料公司不能以郭某从未达到转正条件为由单方延长试用期期限,且某新材料公司自郭某入职起到离职止一直未给郭某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约定,某新材料公司对郭某在职期间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限制,故某新材料公司应向被告郭某补发转正后的工资差额,即2000元(500元/月×4月)。
案例出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