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一、 工作内容

示范条款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及报酬的,乙方理解并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使用指南

读者朋友请注意,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从来就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岗位”,法律上所要求的都是“工作内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二)工作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具体的工作岗位,例如一个HR岗位,用人单位就不宜约定为人事专员,一旦用人单位要劳动者承担培训工作职责时,是不是就出现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呢?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将其工作内容约定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综合管理工作。我们可以把具体工作岗位留在岗位聘任环节。

当然,也有人认为工作内容其实并非一个概述性的描述,实际上,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和岗位职责两部分。工作岗位一般表述为劳动者在什么岗位上担任什么职务。岗位职责既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用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进行约定,对于工作可量化的岗位,如销售或生产性岗位,还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不论岗位职责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包含四部分内容:一是干什么(岗位区别);二是干多少(量的要求);三是干的标准(质的要求);四是什么样的人去干(任职标准)。

但以我对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了解来看,极少数用人单位可以做到上面这么细致的要求,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而言,最佳的策略仍然是采用宽泛的定义。

以案说法

◎平级调岗不调薪,员工不同意,公司能调整吗?

2013年8月19日,赵某至某生活超市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9月30日,试用期为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商场经营岗位上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经营服务。同时,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如乙方工作岗位被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和待遇按调整后的岗位标准核发。

入职之初,赵某职务为预算控制造价主管,2013年11月1日后,赵某职务为造价工程师。2014年度,赵某所任造价工程师岗位的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为C等级。2015年4月,根据某生活超市“员工个人绩效结果负激励运用工作”要求,拟对于2014年绩效等级为C的管理人员进行调岗,具体为:根据其技能、能力匹配状况进行调岗,异动到门店降职降薪;由营运部组织实施新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周期为1个月,培训期间薪酬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此后,某生活超市多次提出,对赵某进行调岗至某门店,任清洁洗化部部门经理,赵某均以不适合员工个人发展为由拒绝。赵某哺乳期满后,某生活超市于2016年3月4日约谈赵某,要求赵某2016年3月7日上午8点到某门店清洁洗化部经理岗位报到,薪资待遇不变;若不能按时报到,视为旷工,按照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3月7日至3月10日间,赵某始终未至新岗位报到。某生活超市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内容称自2016年3月7日起至今,赵某已连续旷工超过3天(含),根据《某生活超市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起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生活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5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裁决,裁决某生活超市无须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岗位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某生活超市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

作为用人单位,某生活超市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赵某的工作岗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赵某2014年度的绩效评估等级为C,其本人亦签字认可,根据某生活超市管理规定,应当降薪调岗,某生活超市考虑到赵某系哺乳期,待哺乳期满后,在薪资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将赵某平级调岗至门店,且在调整前将调整的情况、所调整的岗位及新岗位报到时间,对赵某进行了告知,并未违反合同中约定“商场经营服务”工作内容。赵某拒绝岗位调整安排,始终未至新岗位上班,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旷工”,某生活超市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11日解除,某生活超市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出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2民终5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