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长短

一、期限长短

示范条款

模式1: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续签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少于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模式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算,试用期为____个月,其中续签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少于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使用指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期望的重要时间段,一般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是辞退或辞职,法律均给予相对宽松的要求。因此,不少用人单位期望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越长越好,然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试用期管理提出不少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依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用人单位可能的违法点主要有二:一是违法约定试用期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就不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约定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相同。二是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长短。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约定,用人单位将可能按照第八十三条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试用期与实习期、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是法律上的概念,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实习期主要是针对在校学生,他们尚未毕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实习协议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而见习期是行政概念,主要的来源是教育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人事局1981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2009年被废止),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实际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见习期概念可以说是寿终正寝,试用期完全可以替代见习期了。

以案说法

◎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会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2017年7月26日入职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行政相关工作。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王某试用期工资为352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为3979.8元。2018年1月30日王某以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足额发放薪酬等为由书面向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辞职。此前,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直以每月3520元的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

王某辞职后即申请仲裁,要求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应发放薪酬2299元。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裁决限令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2299元。该裁决下达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5日,王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一、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克扣王某工资加付赔偿金2299元;二、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9899元。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恩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33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对该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关于王某要求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克扣工资加付赔偿金2299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本案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王某要求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加付赔偿金229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王某要求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9899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期限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合同期限不足一年,试用期应当不得超过一个月,而本案《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且实际已履行的试用期达6个月,确认用人单位违法履行试用期5个月。王某的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为3979.8元,故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9899元(3979.8元/月×5月)。

案例出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28民终2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