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工作制
示范条款
1. 甲方确定按照方式____确定工作时间。
方式1: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轮休2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如下:
时间段1: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时间段2: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时间段3: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
其余时间为用餐、休息等非工作时间。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方式2: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轮休1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如下:
时间段1: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时间段2: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时间段3: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
其余时间为用餐、休息等非工作时间。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2. 乙方岗位值班时间为:
早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晚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周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上述值班期间可以适当休息,不享受加班费。
使用指南
标准工作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工作时间的制度,是用人单位实施最为广泛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标准工作制的法律依据。标准工作制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对标准工作制进行如下修改:“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的标准工作制,换而言之,只要每周不超过40小时,至少休息1天的工作制度都是标准工作制。
第二,标准工作制中的休息日是周六周日吗?不一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来安排休息日,例如:假设某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而周六周日是销售高峰,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周三至周日是工作日,周一周二是休息日,或者根据各个班次来确定休息日,只要是休假的两天都可以确定为休息日,而不一定是周末的时间。
第三,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有什么区别?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会安排部分劳动者值班,例如网络运维、保安等岗位。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两者有什么区别?前者,劳动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间,必须专注于工作本身,工作时间内不能休息或擅自离开;而后者不同,劳动者可能要处理工作,也可能不处理工作,在值班时间段内劳动者还可以适当休息,值班是一种兼营性质的工作时间安排。从一般的司法实践来看,值班不被认定为加班或工作时间,部分地区的裁判指导意见也进行了明确,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规定,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一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二是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值班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值班适用范围、值班的安排、值班的待遇等问题,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以案说法
◎标准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2018年3月9日,刘某入职某文化公司,担任排版设计员,第一个月工资为5500元,之后每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30至18:00,其中12:00至13:00休息一小时,每日工作8.5小时。根据刘某的钉钉打卡记录及出勤情况,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9日至6月1日期间,刘某工作日存在延时加班27小时;2018年3月10日、4月14日、5月5日及5月19日,刘某进行了工作,存在休息日加班31小时。
2018年6月1日,刘某因怀孕有流产现象,需要卧床休息,故口头向公司经理何某请病假,何某回复刘某:“怀孕了可以不用干了。”2018年6月20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刘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刘某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根据刘某的工作时间,刘某每日工作8.5小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故其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均认可2018年3月10日、4月14日、5月5日及5月19日,刘某进行了工作,存在休息日加班31小时。某文化公司安排刘某休息日工作,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刘某补休,故刘某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出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5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