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职评价

二、离职评价

示范条款

乙方知晓并同意其离职后,甲方有权向专业背景调查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可能录用乙方的机构,提供乙方在职期间的客观工作评价。

乙方同意按照公司离职流程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乙方开具离职证明。

使用指南

离职评价是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较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离职予以评价?答案是可以的。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因此,我们向外部提供劳动者离职评价的时候应当事先约定。

第二,用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予以负面评价?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除了法律规定在离职证明中须标明的内容外,不得填写其他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明了不利于劳动者就业的负面信息,违反了求职平等原则,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的话,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离职进行负面评价?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负面评价的客观性,保存相应的证据,有理有据,当然可以做出实事求是的负面评价。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负面评价纯粹是捏造是非,诋毁劳动者声誉,劳动者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员工试用期不合格?

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某皮革制品公司,担任人事助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1月14日。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二)项载明:“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 职务说明书。”

2013年9月10日,某皮革制品公司向李某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单、试用期考核评估表,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考核评估表中的“评语”处填写:“对降低新人离职率的专案一直未能有效展开,影响工作进度,工作无重点,无逻辑性。入职近2个月以来,对公司各类别员工区分不清,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得分影响”处填写:“1-10项所得总分共70分,具体目标达成事项所得总分共30分,最后总分26分……”“考核结果”处填写:“考核等级为:劣等,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单载明:“李某小姐……您的工作能力、表现还未能达到此岗位的需求。请您在收到此通知单的当天办理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手续,公司将额外补充三天的薪水。后附您的试用期考核评估表。”李某否认存在试用期考核评估表、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单上记载的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形。

后李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问题提出申诉请求:某皮革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仲裁庭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最终裁决某皮革制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3000元/月×0.5月×2倍)。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问题:某皮革制品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若需要,数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皮革制品公司提供劳动合同、HR培训岗位职责说明书、试用期考核评估表等,主张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给予辞退。某皮革制品公司提供的人资培训反馈、仲裁庭调查笔录证明李某对新员工庄某某进行入职培训时怠于履行职责且错误百出;但仲裁庭调查笔录与人资培训反馈的内容均为庄某某的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规定,庄某某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HR培训岗位职责说明书已明确规定李某的工作职责。试用期考核评估表为某皮革制品公司对李某的工作评价,在某皮革制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有违反工作职责及评估表上记载的情形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某皮革制品公司违法解除李某劳动关系,某皮革制品公司依法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2013年9月10日被解雇,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此,某皮革制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3000元/月×0.5月×2倍)。

案例出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