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 签收承诺:合同管理效率高
第37条 签收承诺:合同管理效率高
示范条款
请乙方抄写以下斜体加粗部分的文字内容: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内容,充分了解与知晓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存疑之处已向甲方咨询,乙方认可本合同文本内容,签署本合同系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遵守本合同之全部约定。】
乙方______本合同______,充分______与______本合同所约定的______,存疑之处已向甲方咨询,乙方认可本合同文本内容,签署本合同系乙方的______,并______本合同之______。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内容。
送达记录:本人确认收到甲方送达的本合同已经完成签订手续一式两份文本中的壹份。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使用本条款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少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极为随意,当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的时候,劳动者又往往以公司没有让我认真阅读劳动合同为由,与公司产生各种纠纷。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借鉴投资理财中的签约模式,对劳动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向劳动者进行充分提示,让劳动者手抄一遍关键内容,将大大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提升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与有效性。
第二,签字时间在劳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都是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作为参考依据,因此,劳动合同中的签字时间越少越好,即除了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环节以外,我建议劳动合同的其他地方都不要涉及签字时间,避免出现多个时间,最后容易被司法裁判机构以最后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从而提升了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如果用人单位已超过1个月与劳动者新签或续签劳动合同,签约时间也应提前至入职1个月内或原劳动合同到期1个月内,以避免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也支持用人单位这种合同倒签的做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签收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台账与签收制度,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用工地点分散,管理上也不一定精细化,常常无法找到劳动合同台账或签收记录的情况,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状态。为此,我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采用本模板,直接在劳动合同签字盖章环节让劳动者签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合同台账或签收记录没有,用人单位保留的一份劳动合同总还是有的吧。此外,双方在签字盖章上也要注意劳动合同的装订问题,原则上双方应在每一面右下角盖章签字或作骑缝盖章签字,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当然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像书一样的印刷装订好的,则只需要在最后签字盖章即可。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签收单范本怎么签订有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刘某于2013年4月15日入职某涂料公司任品保部检验员,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8月19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涂料公司支付其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8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217元。2015年11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涂料公司支付刘某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70元。
刘某不服并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涂料公司支付刘某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29444.66元。某涂料公司亦不服上诉至法院,请求判某涂料公司无须支付刘某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870元。
刘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某涂料公司支付其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涂料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但经双方协商后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且刘某已同意并签字确认。刘某不确认双方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
法院审判期间,某涂料公司、刘某各提交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均有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期限均为手写,“2016”处均有相似的修改。修改后劳动合同期限均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刘某确认某涂料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的签名与两份劳动合同上的签名是其入职时签的,但认为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是2015年3月份才收到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有合同期限一栏,同样“2016”处有改动。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涂料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虽然某涂料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期限“2016”处以及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的合同期限处均有改动,但是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处也有相似的改动,刘某确认其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的签名为其入职时所签,即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签名时间相一致,可以认定刘某签收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又,刘某主张其2015年3月才收到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在双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均存同样改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与签收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致的情形下,刘某自其签收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存在变更,而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劳动合同后对此提出过异议,显然,刘某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修改并无异议,是认可的,故法院认定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改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法有效。因此,某涂料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法院予以采信并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某涂料公司无须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出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终1359号。
◎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属于时间倒签,能要求二倍工资吗?
某投资公司与白某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某投资公司安排白某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担任会计主管职务,执行标准工作制度,实行月工资制,白某月工资为7500元,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绩效工资等。
2016年7月1日,白某向某投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白某与某投资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某投资公司未再与白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由于某投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现通知某投资公司,白某与某投资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1日解除。
2016年7月5日,某投资公司向白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的回函》,主要内容为:白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5年8月25日到期后,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主动提出续签合同,因当天白某提出需要对合同条款确认后再签字,所以当时并未及时签字返还,合同续签事宜为此拖延至今,但双方在此后仍按原劳动合同一直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白某也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6月中旬,白某提出未收到续签的劳动合同通知后,公司当即要求为白某办理补签手续,但白某予以拒绝;经核实,自白某入职以来,公司每月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制度向白某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若还存在异议,请将具体所指进行详细说明,以便公司进一步核实;公司认可白某在公司的表现,希望双方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若白某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也予以理解,并希望双方予以配合,妥善、全面地处理合同解除的全部事项。
一审庭审中,某投资公司提交一份某投资公司与白某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白某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担任会计主管职务;白某月工资为7500元,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和绩效工资等。白某陈述其当时签了字,但是公司没有盖章,双方的该份劳动合同尚未订立。
再审期间,白某主张当时双方因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某投资公司在一审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不是2015年8月25日,其最早补签时间应当是2016年7月1日,属于倒签时间,某投资公司应当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解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某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白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361.6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白某与某投资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24日到期,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白某仍在某投资公司工作,则双方至迟应于2015年9月24日续签劳动合同。从白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四川某投资置业集团印章使用审批表》可以确认,某投资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法定期间内向白某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白某签字,白某也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某投资公司随后进行了白某劳动合同印章的审批手续。白某主张双方因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订立。但某投资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已经要求白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向白某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白某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则某投资公司并无不与白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故意与行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的惩罚措施,故白某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既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
白某申请再审提出,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且由其签字的《劳动合同书》系其于2016年6月补签,据此某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白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与一、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据此对某投资公司要求不支付白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对白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出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申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