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根据目前通行多数国家的刑法一般原理的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本基础在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又主要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所能够造成的损害上,危害结果当然因此而成为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目前为各国刑法所公认的刑罚止于一身或者罪责自负的原则又要求,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必然会使刑事司法实践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如果要让某人对于客观上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首先确定他的危害行为与这一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这一直接关系到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合法利益,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重大问题,当然也就需要从理论上找到可供司法机关据以作为办案指导的理论依据和解决问题的原则。

为了能完成这一任务,刑法界的专家、学者可谓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他们在不同的国家,从不同的视角,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仍然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取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研究问题角度和方法上的差异。这也许是理论研究所允许存在的状态,但这种长期争论不休局面的持续,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实际效果。如果没有统一的理论和原则为指导,对案件的处理必然只能听任办案者自由决断,这不但会影响刑事法制的统一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一些案件的处理质量。因此,加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仍是我国刑法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而又迫切的任务。本书本着理论研究应尽量服务于实践的原则,遵照“百家争鸣”的研究方针,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刑法理论的完善贡献些微之力。(https://www.daowen.com)

在刑法学上,因果关系问题与结果责任密切相关。只要危害结果是决定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法律上就不可能不重视因果关系问题。当前,世界各国刑法无不注重结果责任的重要性,因而,因果关系当然也就成为各国刑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能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原则,不同国家、地区的学者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他们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相同,但所用的方法、思路却有较大的差异,所得结论也就不完全相同。对他们的研究情况作些分析,对于我们拓宽思路,吸收合理成果,尽快找到恰当的解决方法都会有好处。从世界刑法研究总体来看,对因果关系的系统研究大体形成了三个相对具有明显特色的理论体系:英美法系体系、大陆法系体系和前苏东体系,也可称为社会主义法体系。下面首先分别对这些理论研究作些归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