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后记
此书是在自己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的。刑法因果关系虽然只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因素,百余年来却持续不断地吸引着众多刑法学者的注意力。不同观点之多,争论之大,是刑法理论研究中不多见的。笔者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就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发生了兴趣,在毕业论文中作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后来,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和教学、实践经验的逐渐增加,越来越感到有必要将这一研究继续下去,最终促使自己再次将此课题确定为自己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虽然本文是在近三年内所做,其中的见解,却是十几年来长期思虑的结晶。但愿它能对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完善起到一些微薄的作用。不过,尽管自己主观上想尽力使文章所言正确、合理,但由于这一课题难度较大,本人学识和能力又很有限,思虑不周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刑法学界各位老师、同学和同仁多加指正。
在此停笔掩卷,即将完成博士学业之际,我要向恩师马克昌教授表达最诚挚的崇敬与感激之情。三年来,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言传身教,严格要求,才使学生得以在学业上不断长进;同时,先生高尚的人品道德和宽厚的处世风格,也对学生的人生练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先生从指导选题,选择视角,审视论点,提供论据,到调整结构,纠正谬误,直至修改标点符号,都倾尽了大量的心血,对学生进行精心的指导,并对未来进一步充实完善提出了详尽的意见。
我还要感谢我的硕士导师苏惠渔教授,是他在我的硕士研究生阶段的辛勤培养,给我奠定了坚实的刑法理论基础。我还要感谢武汉大学喻伟教授、赵廷光教授,他们在三年中对于学生学业的发展和论文的写作也给予了经常性的指导和帮助。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对本论文选题的确定提出了积极的建议,郑州大学叶高峰教授对论文提纲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的博士同学也对此文的完成提出许多良好的建议,笔者在此也对他们表达深深的谢意。(https://www.daowen.com)
最后,还要特别感谢夫人张幸枝女士,她与女儿平平为我学业上的成就和论文的写作营造了良好的家庭氛围,并尽力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本文也凝结着她的劳动。
张绍谦
1998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