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判断原则
根据事实因果关系的特点,在进行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事实因果关系是客观地存在于外部世界之中,完全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学中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客观性,主要指的是这种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它的存在既不以行为人或被害人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司法人员或其他人,包括社会一般成员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去认识它,寻找发现它,而不能人为地改变它。只要客观上某危害行为对于某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作用,无论这种结果发生是否合乎某种规律,是否符合人们的日常认识,平常出现的概率有多大,都不影响这种关系有无的认定。即使行为人自己没有或根本无法认识到,或一般人没有也无法预见到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没有这种关系;反过来,只要客观上不存在这种关系,即使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事实上也产生了这种结果,可这一结果客观上系由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对这一特定结果的产生起作用时,就不能因为其主观恶性大,需要从严惩处,就认定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有时并不容易。例如,有人认为,如果重伤他人,生命垂危,难以活命,这时,又被他人杀害,提前结束生命的,也应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显然没有遵守客观性原则。因为无论前一行为所造成的某种结果产生的危险多么严重,多么不可避免,但在这种结果没有产生前,仍不能说已产生了现实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由另一独立原因提前造成同种结果,但这一结果并不是前行为所引起的可能性转化过来,因而对实际结果的产生并未起作用时,两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为危险性大,就可作为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根据,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全面性原则(https://www.daowen.com)
事实因果关系有时是简单联系,多数情况下则是比较复杂的联系。这种复杂性不但表现为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而且在一因一果的情况下,也往往涉及人的行为与其他特殊客观因素相互联系而共同造成这种结果产生的问题。在这些复杂情况下,如果简单地看问题,就可能导致判断错误。因此,在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时,应当坚持全面分析的观点,尽量考虑到有关的各种事实和情况。在涉及多种危害行为或多种危害结果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各种危害行为与各个危害结果之间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的联系,以及联系程度如何,尽量不要漏过有关的任何方面。在有自然因素参与结果发生时,还需要研究参与因素的数量,各种因素参与后所起的作用,以及对于判断危害行为所起的作用时能产生什么影响等等。
(三)确定性原则
即要求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因果关系是个事实问题,其认定结果将直接导致能否让行为人对一特定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重大问题。因而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一定要弄清楚行为与结果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总之,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能存有疑问。如果有疑问,就必须设法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借助一定的科技手段。如果这种疑问最终仍未排除,原则上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刑法学界的基本观点。“由于事实关系不明确而不能认定条件关系之情形,……则依有疑问时,应从被告利益之原则,即不能肯定有条件关系。”[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