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概况

一 研究概况

前苏联和波兰、东德等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时期,刑法理论上也曾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这种研究不但具有明显不同于前面所述两个法系国家研究的特点,而且对于我国后来的研究影响较大。因此,尽管这些国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对他们以前的研究情况作些归纳和分析,对于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仍然会有所帮助。

前苏东国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特点主要集中表现在前苏联刑法界的研究方面。而从前苏联研究情况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个时期,是苏维埃建立的初期。由于当时新生社会主义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于如何运用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和分析,使之在这方面仍受过去盛行的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较深的影响。甚至在建国初期,一些地方仍是由旧制度下的司法人员适用旧法办理案件。因而对于像刑法因果关系这样专业化的问题,更不可能有深入的研究。当时,“在苏维埃刑法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论,首先是条件即原因的理论,对于阐明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产生过一定影响。”[14]1923年出版的革命前著名刑法学家波兹内谢夫编著的刑法教科书就是从资产阶级理论的立场出发阐述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如果某人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激起、回避或导致结果的发生,即便是引起一个结果的因素”,就足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前提的根据。[15]这种观点在20年代几乎没有遭到批判。

第二个时期是从30年代开始,随着马列主义哲学原理研究的不断发展,一些刑法学者在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观点进行系统批判的同时,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哲学上的因果性、偶然性和必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等范畴的基本原理,指导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整个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刑法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自此开始进入一个有鲜明特色的时期,也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时期。这一时期所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观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反对区分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等三种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