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的影响

一 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无及程度的影响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

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直接意味着某一结果是否能归罪于行为人,因此,这种关系的有无即决定着行为人对于此一结果客观责任的有无,也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全部刑事责任的有无。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就肯定不能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存在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有的是作为构成的要件,而有的只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即量刑的因果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是不完全相同。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又同时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说,凡是定罪因果关系都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要件,或区别犯罪完成与未完成的标准,同时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

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直接决定着危害结果的产生,起着关键作用,与结果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有的则可能只对结果产生起了间接的、较小的作用。这就导致不同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所应担负的客观责任有差别,因而对整个刑事责任的程度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三)刑法因果关系通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凡是在客观上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要在最后真正对于刑事责任产生作用,就必须要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产生必要的联系。就因果关系而言,也就是只有在行为人对特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认识或具有认识可能的情况下,这种因果关系才能真正成为影响、决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虽然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对于这种关系并没有认识,且也不可能认识的情况下,它就不能对刑事责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当然,在不同情况下,因果关系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结合方式,随因果关系的性质和犯罪本身的性质而有所差别。对于定罪因果关系来说,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在主观上是应当认识,还是必须有认识,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具体来说,凡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于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在行为前必须有所认识,即具有“明知”,没有明知就没有后来的“故犯”,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说,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曾对结果的产生有过预见,只是由于判断失误而误认为可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来说,因果关系要对刑事责任的有无产生影响,就必须以行为人事先对这种联系有认识为前提;而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来说,则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这种结果产生就可以了,不要求有实际的预见。但对于量刑因果关系来说,它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结合比较随意,并不要求必须达到什么程度。只要行为人对这一量刑结果的发生主观上能够预见就可以将之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根据,并不要求行为人有实际预见,更不要求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有些司法人员在考虑量刑因果关系时,采取比较随便的态度。自己认为不需要考虑时,即使行为人对此有明显的过失,也不予以考虑;而当自己认为需要考虑时,即使行为人明显不能预见,也要让行为人对之承担责任,对于量刑因果关系的运用不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这是不正确的。

(四)刑法因果关系能影响到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程度

前面所讲的结合方式,主要是指因果关系是与何种罪过形式发生结合,即是与故意,还是与过失相结合。这在定罪情况下,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具有这种结合,就不能引起刑事责任。而这里所讲的结合程度,则是指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形式的联系紧密程度,这是由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意志程度所决定的。从认识程度来说,包括可能预见、明知危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实际预见的可能性大小;从意志程度来说,则是指否定、反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还是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在这一点上,因果关系客观联系性质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这就是客观发生的具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们在通常情况下出现的概率大小,往往是决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能够预见、预见程度的重要因素。并且通过影响这种预见能力,来间接影响意志内容。例如,对于客观上行为造成结果的概率接近1,甚至等于1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一般情况下都会具有明知,而且往往是直接故意;而对于出现概率极低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预见往往很困难,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对某种偶然因素的实际出现具有了解,否则,一般是难以预见的。即使行为人想利用这种偶然性危害社会,其主观罪过形式的内容也往往是虚幻的想象。其行为在客观上的社会危险性一般都比较小,因而难以以罪论处。

总之,刑法因果关系对于刑事责任所能起的作用,一是在有的情况下决定着犯罪构成的成立与否,有时决定着犯罪的完成程度;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都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同时,刑法因果关系又是影响、甚至是决定主观罪过和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从而间接地对刑事责任程度产生影响。任何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都必须通过与主观要件的结合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