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

第二节 事实因果关系的联系方式

由于事物发展变化的每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所需要的条件往往不只一个,而是需要多种因素配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原因系统。该系统中包含许多内外部因素,这些因素都是为一定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所不可缺少的,因而都是必要条件。刑事案件中的情况也是如此。不过,因为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决定其所注意的原因只限于外部人的行为,所以我们研究的原因系统只注重引起客体变化的外部条件。客体内部所包含的各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所需条件的数量不相同,对各种条件起作用的程度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可能性的抽象性程度越高,转化需要的条件也就越多,或者所需要条件作用的强度也越大;可能性的实在性程度越大,转化所需要条件也就越少或对条件所起作用要求的强度也越低。那么,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行为发生的情况很不一样,因而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所起作用的方式、方法会有所区别。了解这些内容,对于认识各种行为所起作用的程度会有所帮助。(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抛开危害结果产生的内因不论,以此危害结果为研究起点,向前追溯原因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基本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两种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