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
2026年03月01日
四 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一种否定评价,其本身当然也就存在一个有无和大小的问题。有无是质的区别,大小是量的差异。这一特点是由其所要评价对象的特点所决定的。危害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包括主观恶性)是无限量的差别的,但从刑法上来说,只能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就是犯罪概念中所包含的刑事可罚性特征的要求。因此,危害行为在客观上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问题。这里作为区别有与无的“度”,也是一个由刑事可罚性所决定的危害定量,行为危害量从这一度的界下向界上发生变化,就使行为的危害性质产生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由一般违法上升为犯罪。这个度也就成为从危害性上决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而此一区别的后果,就涉及到作为犯罪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有与无这一质的区别问题。
刑事责任除了有与无这一质的区别外,还存在一个量的差异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量刑的轻重。刑法中非常强调罪刑相适应,其根据就在于不同的罪有不同的责,不同的责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刑。虽然刑事责任的有无是决定事物的性质问题,掌握罪与非罪界限当然非常重要;但刑事责任的程度问题也千万轻视不得。因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非常严厉,关系到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重要利益,刑事责任程度评价上的一些细微变化,都可能导致适用刑罚方法的轻重差异,而这种差异无论多少,给受刑者所带来的直接影响都可能是明显的,甚至是重大的。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忽视这一问题,应该从现在起重视刑事责任量的研究。这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也需要体现出来,即应当研究量刑因果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以上是刑事责任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并非全部特征),以及它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确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以这些特征为指导,详细研究一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