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联系的哲学机制

一 因果联系的 哲学机制

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从无到有而出现的危害行为从客观存在的客体外部对之施加影响,使客体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变化,造成危害结果。因此,要深刻认识事实因果关系的联系机制,就有必要对哲学上的内外因作用理论作些分析。

从哲学上来说,事物发展变化的引起者虽可能来源于外部,但是从本质上看,变化的根据却存在于事物的内部,也就是来源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一事物内部存在着不同矛盾和不同的矛盾方面,它们经常处于不停的运动斗争之中,这种运动的结果就为事物的不断发展变化提供了实质根据。正如列宁所说:事物“内部发生作用的各种力量和趋势的矛盾或冲突造成发展的内因。”[1]同时,一事物又与周围的其他事物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彼此有极其密切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形成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过程。”[2]普遍联系的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对事物的发展变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在这种内部矛盾运动和外界他事物的影响下进行的。毛泽东将这种内外矛盾运动对事物变化所起的作用,概括为内因和外因。他指出:唯物辩证法“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3]

经典作家的论断说明,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既取决于事物的内因,同时也取决于事物的外因。没有内因的作用,外因再充分也不可能促成一事物由此一状态向另一状态发展,亚里斯多德说过,“一件东西之所以能引起运动,……只有在可以运动的东西上才能起作用。”[4]正是因为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才为事物不断变化发展提供了根据,并且,现实事物所具有的特定内容,就决定了事物变化的基本方向。但是,在内因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事物变化要成为现实,还需要外因的配合。因此,外因对于事物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事物内部所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因而构成事物内部矛盾运动也是多方面的,有主要矛盾,也有次要矛盾。在不同的矛盾中,矛盾斗争又往往有主要的矛盾方面。正是事物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才决定着事物现实的性质。可是由于这种经常处于斗争状态的不同矛盾或者不同矛盾方面的地位并不是永远不变的,而会在一定的情况下主次位置互移;同样,事物内部不同矛盾在事物发展中所处的位置也不是一成不变,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主次变化,这种变化成为现实后,就是结果。不同的矛盾方面和不同的矛盾主次位置互移的可能性,也就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可能性。由于事物内部所含的矛盾往往很多,因而就决定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可能性也很多。“既有的现实性在一般情况下包含着可能性的某种积聚。这种积聚由客体的规律决定并在客观上受其限制。规律是限制可能的东西的领域,把它同不可能的东西区别开来的客观标准。”[5]黑格尔说过,只要不和自身矛盾的事物,都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只要不违背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任何变化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这些可能性之间的作用方向不尽相同,有的可能是并列关系,但有的则存在对立关系。即两种可能性的发展趋势截然相反,无调和的余地,“其中一种可能性的增长和加强,就意味另一种可能性的减少和削弱。”[6]

事物所含的多种发展变化可能性中,每一种可能性都有可能转化为现实性,但并不是所有可能性最后都能转化为现实性,因为可能性之所以可能,还在于它本身仍有不现实的一面,因而也存在不能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可能性内部是矛盾的,它包含着肯定的因素和否定的因素。可能性是某种存在着的东西,因为现实中有未来的前提。同时可能性又是某种不存在的东西,因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未来。”[7]只能有一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现实性是多种趋势和联系的统一。……在具体条件下,在单个物质客体中,并非一切可能的东西都变成现实,其原因之一是,客体的变化就是从相当多的可能性中‘选择’某种特定的可能性;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过程是不可逆的)在经过这种选择之后就消失了。”[8]到底哪种可能性能在最后实现这种转化,这取决于这些可能性中,哪些转化为现实性所需的客观根据已经具备。“这个根据就是客体的内容和客体存在的条件的统一。”[9]这说明,可能性根据是有量的特征的,每一种可能性都有其值不等于零的根据,但是各种可能性根据的数量确是有多少之别的。每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所需条件的多少和实际具备的多少,决定着各种可能性的程度。“可能性根据的量说明可能性接近转化为现实性的程度,可能性的根据越多,就越接近于自己的实现。”[10]依据可能性根据的充分程度,哲学上将事物发展变化的各种可能性分为抽象的可能性与实在的可能性。前者距现实性较遥远,后者则距现实性很接近。人们往往把由实在的可能性决定的事物发展变化趋势称为“必然性”。

不过,抽象与实在可能性只表明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情况下各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程度,并不表明它们谁能在最后转化为现实性。可能性无论再大,它总还是一种可能,而不是现实,只有当其转化为现实性所需的根据因素全部具备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现实,而这种根据是否能全部具备,不是必然的事。而抽象的可能性也不是不可能,只不过当前转化为现实性的根据较少,条件不充分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随着事物的逐渐发展,其根据因素逐渐增多增强,而最终达到完全具备。因为“客观事物的联系和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情况往往是一个新的因素的介入,就会导致原有的联系和关系的调整或重新组合。”[11]因此,这种事物联系和关系的调整以及它们的重新组合,就可能给事物原有各种可能性的根据带来不同的影响,可能使原有实在可能性的根据更充分,甚至完全具备而使之合规律地变成现实。这时原有的抽象可能性就被消灭;也可能相反,使原有实在可能性的根据受到削弱,而使原来抽象可能性的根据相应得到加强,从而导致不同可能性的程度对比发生变化;有的时候,事物内外联系发生的变化可能非常之大,完全改变事物内部矛盾的性质,从而使原有的抽象可能性一下子转化为现实性,而使原有实在可能性立刻消失。可能性的转化为现实性的根据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在很多情况下都取决于与他事物的联系,也就是说取决于外因。

因此,外因对于事物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时,外因可能成为事物实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因素的出现就会促成、加速实在可能性的转化;有时,当事物发展存在多种可能性时,外因可能帮助其中一种可能性往实在可能性的发展,并使之转变为现实性;有时,也可能给事物发展提供强大的外部作用力,抑止事物已有实在可能性的发展,帮助其中的一种抽象可能性发展,使之转变成为现实,从而强行改变事物的正常发展规律,而使之导向其他方面,甚至与其原有方向完全相反的方面,从而出现异常结果;当然,有时外因的作用也可表现为,当事物某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需要某种外部因素积极提供帮助,并同时抑止其他可能性发展时,却缺乏这种因素的积极配合,从而使这种可能性无法转化为现实性,而使其他可能性成为现实。这是通过不帮助一种可能性而帮助另一种可能性的方式,对事物的发展产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