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论争概述

第一节 论争概述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从50年代就已开始。当时我国整个法学研究受前苏联50年代以前法学研究的影响非常深刻,刑法研究也不例外。我们不但从前苏联学到了许多崭新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同时也将前苏联刑法研究中所存在的争论问题一起带了进来。此一时期前苏联刑法学界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正是“必然说”、“必然与偶然区分说”以及其他学说争论最激烈的时期,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不可避免地自开始就要陷入这种争论中去。1956年前后在《法学》、《政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数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论文,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研究一开始就是按照前苏联研究模式进行的,即主要从哲学中寻找理论根据,从而一下就开始了“必然说”与“偶然说”之争。这种争论经过一段非常的静止时期,于文革后随着刑法的公布实施而再次展开。(https://www.daowen.com)

1979年,辽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盗枪杀人案。此案是由于一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侵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几个社员盗窃枪支企图行凶,并将其中一名反悔者打死。后又在拒捕中将公安人员打伤。[1]对于这些基层干部的行为与本案所造成的伤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也就重新拉开了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帷幕。争论的热烈程度是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所少有的,至今已发表有上百篇文章,甚至还有专门的著作问世。这些研究确实在不少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大家对于不少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例如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复杂性、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等,都形成了相对较为一致的意见。不过,对于有些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之中。如果不对这些争论进行研究,就无法真正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甚至连给刑法因果关系下个定义都很困难。因而,在此,笔者先不忙下这个定义,而是对这些年来刑法学界的有关争论作些粗浅的述评,以便为随后详细研究奠定基础。这些论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