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法律性的特点
根据上面的理解,所谓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就是指作为刑事责任客观根据的刑法因果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或要求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联系特征。这种意义上的法律性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观内容:
(一)是指事实因果关系能够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必备条件,是对事实因果关系范围所作的法律限定,因而也是依照一定标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法律意义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即法律评价
只有经过这种价值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才可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经过这种评价的事实因果关系就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刑法因果关系,因此,法律因果关系是以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
(二)法律因果关系必须体现在法律规定之中,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属性
它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在法律中规定的,要求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定型的、标准的因果关系。这种标准有时比较抽象,有时比较具体,有时比较明确,有时比较含糊。但是,根据立法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这一总的原则,通过分析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精神,研究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总是能够大致找到各种犯罪因果关系标准的。由于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条文之中的定型的因果关系,而犯罪构成总是具体的,因而作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是具体的,随各罪的构成情况不同而异。正如小野清一郎所说:“在刑法中,‘杀人’这一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因果关系和‘伤害致人死亡’时的因果关系也不同。在任何场合,都包含着作为其构成要件关键之一的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作为各个构成要件的内容,都必须具体讨论。”[4]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因果关系法律性的判断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要件内容进行解释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也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
(三)刑法因果关系法律性,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其确定的直接标准是犯罪刑事可罚性特征的要求,也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只要国家认为某种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达到了需要运用刑罚进行惩罚的程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就可以将之规定在法律之中。而这种刑事可罚性,在本质上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的。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因素是行为对于国家现行统治关系的危害。因此,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利益的需要,就是确定因果关系法律性的实质标准。
国家都是建立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任何特定的社会又都有其特有的文化背景,即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行为规则等等。根据这种特有的文化背景,社会成员会形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人们常用这种观念和标准来评价一件事物的对错好坏,真假善恶,正义丑恶,国家对此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强行予以改变,在处理问题时还要尽可能照顾到这种社会现实。因此,立法机关在法律中确定对危害行为的评价标准时,也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观念的要求。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国家意志也应和人民意志具有很大的符合性。从根本上讲,国家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行为对国家的危害也就表现为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危害。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评价危害性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人民群众中存在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的影响。凡国家认为具有危害性、违法性的行为,人民群众往往也认为是不道德的、有害的,需要受到谴责;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认为需要国家进行严厉制裁的,也往往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成为违法行为。因此,在我国,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时,特别是对法律条文规定不甚清晰的内容进行解释时,参考社会成员的一般意识,对于问题的解决会有所帮助。
不过,这只是一种参考,而不是最后的决定标准。因为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并不意味着任何社会意识的感觉都完全和国家法律规定相一致。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一般观念是通过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具体的个人观念来表现的,而每个个人都有其特有的意识、意志和个人社会关系、利益需求,这种利益并不总是能和国家整体利益相一致,因而他们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判断时,总会掺杂个人感情,从而会使所反映的社会意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形,具有一定的不可靠性。完全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来对行为进行评价,并不一定能真正代表国家的真实意志。所以,尽管社会一般观念对于我们考虑法律评价问题也有帮助作用,但是这种评价的决定性标准,仍然是法律中所蕴含的国家意志,即立法者的意志。法律解释的过程也就是探求立法意志内容的过程,这种意志的判断当然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
(四)刑法因果关系仅是法律所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与人们对于这种联系是否有预见,是否应当预见并无关系
因此,其存在与否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在具体案件中,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只要客观上符合了这种法律标准,就可以认为案件具备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