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主要内容

3.2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主要内容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详《民用通则》(GB 50352—2005)):

1.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3.厕所、盥洗室、浴室等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旅馆建筑的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5.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按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2)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7.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8.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9.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凸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10.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11.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12.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13.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3-6的规定。

表3-6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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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得小于1.50m。

1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8.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19.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20.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

21.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22.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23.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24.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25.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2)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

(3)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

(4)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5)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6)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

26.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27.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

28.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29.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部位的上方,也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30.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31.给水排水管不应穿越配变电房、档案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

32.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泵房内应设排水设施,地面应设防水层;泵房内应有隔振防噪设施。

33.民用建筑物内变配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配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和贴邻疏散出口的两旁。

(2)当变配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变配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3)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4.变配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变配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防火门。

(4)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或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