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民用通则》与其他专用规范的关系
在施工图审查中经常遇到《民用通则》与其他专用规范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导致图纸审查中提出的意见设计人员不认同,不愿修改图纸,审查意见和回复意见中各说各有理。其实这是通用设计标准与专用设计标准的不同侧重点形成的正常现象。审查和设计人员需要明确以下关系才能避免错误引用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节部分内容主要依据林建平老师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结构宣贯培训中讲课的内容,加上编者自己的一些理解,仅供设计和审查人员参考。
1.《民用通则》不能替代专用规范
虽然《民用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但是对于每个具体的建筑工程设计而言,如果该建筑类型有专用的设计规范,就必须按照专用设计规范执行。《民用通则》中的某项针对性规定,往往是挂一漏百的。如《民用通则》第6.7.2条关于楼梯梯段宽度(按不少于两股人流0.55m×2=1.10m)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宿舍规范》(JGJ 36—2005)第4.5.3条规定: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这规定显然更加具有针对性,而且也是强制性条文。
2.专用规范比《民用通则》较严格
《民用通则》第6.10.3条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个规定比《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低很多。该规定也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5条“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的要求。
3.专用建筑的公共部位不执行《民用通则》
施工图审查中发现部分设计人员,特意把专用建筑分为“公共部位”和“专用部位”来分别执行规范。例如:在设计医院的门诊楼中的厕所时,经常认为可以不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5.1.13条的规定“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特别是在住宅设计时,经常将住宅的公共部位的窗台高度等按照《民用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住宅设计规范》特意在“共用部分”重复强调了有关强制性条文。
4.不能以《民用通则》的新版本去排斥其他设计规范的旧版本
《民用通则》在2005年版颁布以后,部分设计人员以为标准的新版本总是比相关标准的旧版本法律等级更高。特别是有一些地区,以《民用通则》的“图示”和“技术措施”为依据确定住宅的“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这是对工程建设标准效力等级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