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3.3.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属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12)为依据。建筑节能审查主要内容有:

1.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有节能设计的专项说明(第4.1.1条)。

2.设计说明中的节能专篇深度是否符合规定,并且应与节能计算书、节能备案表相一致。

3.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第4.1.2条)。

4.满足直接判定的设计指标。

(1)体形系数(S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7的规定,如果体形系数不满足表3-7的规定,则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权衡判断(第4.1.5条)。

表3-7 体形系数(S)限值

978-7-111-49514-7-Chapter03-10.jpg

(2)窗墙面积比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8规定的基本限值,如果窗墙面积比大于基本限值时,则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权衡判断(第4.1.6条)。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选择外窗时应以该朝向最大窗墙面积比为依据。这样做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窗的传热损失总是比较大的,需严格控制;二是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比较方便,只需审查最可能超标的开间即可。

表3-8 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限值

978-7-111-49514-7-Chapter03-11.jpg

(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屋面、外墙、地板、外门窗、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隔墙和户门等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9中规定的限值(第4.2.1条)。

表3-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

978-7-111-49514-7-Chapter03-12.jpg

(4)寒冷(B)区南向和东、西向外窗遮阳规定

1)南向及东、西向外窗均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外窗可设置固定外遮阳。

2)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

3)寒冷(B)区东、西向外窗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取0.45~0.35(第4.2.3条),当设置了可以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条。

(5)楼梯间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四项规定

1)不采暖楼梯间应设外门封闭。

2)不采暖楼梯间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7W/(m2·K)。

3)楼梯间隔墙不参与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楼梯间外墙及外窗的传热量应计入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中。

(6)凸窗的设置规定

1)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2)凸窗凸出外墙面不应大于400mm。

3)凸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且全部凸窗面积不宜超过外窗面积的30%。

4)凸窗传热系数降低15%,并满足表3-10中传热系数限值。

5)其顶板、底板及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表3-10 凸窗传热系数(K)限值

978-7-111-49514-7-Chapter03-13.jpg

(7)外门窗的气密性要求

外窗及外门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6级(水密性不应低于3级,抗风压性不应低于5级)。

(8)封闭阳台门窗的设置规定

1)以阳台门所在外墙为计算基面,门窗和外墙传热系数限值、窗墙面积比均应满足标准限值;阳台的外挑构件形成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应做保温处理。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其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必须以阳台外表面作基面,三板必须符合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外墙传热系数的要求。

3)施工图中设置于阳台与采暖房间之间的隔墙及门、窗,不得擅自取消。

(9)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

采取的措施:填塞高效保温材料,保温材料嵌入缝内长度不宜小于150mm,变形缝两侧墙体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W/(m2·K)。

(10)分户墙、分户楼板设保温层

分户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W/(m2·K);层间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W/(m2·K)。

5.外墙伸入地下部分的保温做法

(1)未设半地下室、地下室建筑的外墙保温措施,应延伸至室外地面以下,延伸长度不应小于500mm。

(2)半地下室、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其保温层的热阻应符合标准第4.2.2条规定,且保温层外侧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

6.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7.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直接判定时,应采用软件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亦即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