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总平面设计深度问题

4.1 总平面设计深度问题

1.总平面设计深度不够,提供的总平面图基本上是平面定位图。

在施工图审查的过程中,总平面图存在的问题占总数比重较大,一般是缺少总平面图或总平面图的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大部分设计的总平面图中只有建筑单体的平面定位,缺少建筑间距、广场(含停车场)、道路布置及道路的转弯半径、宽度、交叉点、变坡点标高、坡度、坡向等竖向设计内容。

2.普遍没有进行道路、环境、绿化设计。

3.无指北针和风向玫瑰图。

4.总平面图中没有标注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用地红线位置,及与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建议】 审图人员需要明确的几个基本概念:

(1)用地红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其围合的面积是用地范围。如果征地范围内无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征地范围即为用地范围;征地范围内如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如城市道路用地或城市绿化用地,则扣除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后的范围就是用地范围。

(2)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边界线,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中注明。道路红线总是成对出现,两条红线之间的线性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由城市市政和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3)建筑控制线。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或建筑线,是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是基地中允许建造建筑物的基线。实际上,一般建筑控制线都会从道路红线后退一定距离,用来安排台阶、建筑基础、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化及地下管线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当基地与其他场地毗邻时,建筑控制线可根据功能、防火、日照间距等要求,确定是否后退用地红线,如图4-1所示。

(4)相互关系。

1)一般情况下,由道路中心线至基地的顺序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

2)用地红线内任何建筑物,包括建筑突出物以及地下建筑不得越过用地红线。

3)基地外如有道路,一般都会有道路红线,但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有可能出现三种关系:

①分离,即道路红线在用地红线外侧,并与用地红线相隔一定距离,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功能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属于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②重合,即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是一条线。

③分割,即道路红线横穿用地红线。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主要是由于建设方取得基地的使用权后,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城市规划部门由于道路拓宽或道路移位重新划定了道路红线,使得用地红线内一部分用地成为道路用地。但道路红线内,仍是不允许占用的。

4)建筑红线主要看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有的规划部门没有要求,即建筑红线与用地红线重合。有的规划部门要求用地红线退让,而且各个方向退让距离也不同,退让后的范围就是建筑红线。但不管退让与否及如何退让,都要保证建筑物基底不能超出建筑红线。

5.无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有的不画等高线,看不出地形变化等。

6.存在技术指标与规划局批准的施工图指标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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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用地红线位置

7.在送审文件中,部分单位居住建筑未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做出反映。

8.总平面图中未注明消防车道、登高场地的位置及消防车道的宽度、登高面的范围。

9.总平面图设计范围只限于建筑红线内,红线外只是示意,导致场地内道路无法与周边道路相连接。

10.总平面图为建(构)筑物在系统中的真实位置,坐标、距离是可直接测量的,数据应和标注的一致,有些工程缺总平面图,为了应付审查,采用虚假的总平面图设计、图纸和数据。

11.建筑工程施工图说明中应明确与相对标高±0.000相当的绝对标高值,有些施工图结构专业说明中注明“见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注明“见总平面图或标高现场定”,当遇到场地情况较为复杂时,标高的差异将导致持力层承载力有较大的不同,所以完整的总平面设计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