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住宅设置凸窗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9.3 住宅设置凸窗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凸窗在近年住宅建筑设计中得到大量应用,最初是从扩大景观视野范围作为主要出发点,随着房地产项目以其作为卖点,逐渐形成一种“潮流”。住宅凸窗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安全隐患和不利于节能两个方面。

1.凸窗的安全问题

凸窗安全防护应包括两个方面:

(1)当凸窗台低于0.45m时,安全防护措施。

(2)当凸窗台高于0.45m时,对可开启窗扇窗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调查和论证分析,结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建筑设计是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各地方标准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标准》(DBJ 14-037—2012)第4.2.6条规定: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北向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住宅设计规范》第5.8.2条新增了凸窗的设置要求。同时在术语第2.0.15条中对凸窗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增加了术语的条文说明,对凸窗的设置方法也做了限制。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说明: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凸窗的节能问题

凸窗不仅增大了围护结构的散热面积,且因其凸出外墙,热桥效应明显,其结构热桥的线传热系数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影响较大,对建筑节能不利,故对凸窗的设置予以控制。山东省要求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墙体不应大于400mm。

3.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施工图审查中发现设计人员对于防护栏杆的高度从哪里起算的争议较大。由于栏杆的做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应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负责,所以要特别慎重设计。

4.其他专门建筑的防护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5.3.7条规定: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5条规定: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第8.1.6条规定: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第4.8.4条规定: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上述专用规范等均将防护高度明确要求从可踏面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