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审查中常见其他易忽略的防火问题

6.6 审查中常见其他易忽略的防火问题

1.玻璃幕墙跨越防火分区,未作防火分隔措施。

2.低层屋顶天窗与上层外墙侧窗洞口防火距离不足(内转角应≥4m)。

3.住宅低窗台凸窗、落地窗(含封闭阳台)窗槛墙高度小于1.2m。

4.玻璃幕墙窗槛墙高度(包括梁高)小于1.2m,防火封堵措施表达不清。

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小于1.0m时未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6.楼层安全出口被会议室、报告厅等大空间阻隔,两侧房间不能满足双向疏散要求。

7.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30m(有喷淋时可加25%,即37.5m)。

8.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6层及以上的多层建筑未设封闭楼梯间。

9.高层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设置防火墙,裙房的防火分区按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裙房未设封闭楼梯间。

10.无直接采光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未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11.疏散楼梯间未设置直接对外出口(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12.通窗跨越地上、地下楼梯间。

13.疏散楼梯采用大于10°的扇形踏步。

14.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5.剪刀楼梯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小于12.0m2(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16.疏散门开启方向有误,自动门、转门一侧未另设平开门。

17.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和疏散走道净宽小于1.4m,紧靠门内外的踏步平台宽度不足1.4m。

18.防火门开启后跨越变形缝(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一侧,开启后不跨越变形缝)。

19.多层公共建筑设于地下室人员密集的厅、室及游乐场所,其疏散宽度小于每百人1m。

20.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1.高层医疗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度应不小于1.3m。

22.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3.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4.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

25.《办公规范》第5.0.3条规定,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26.在防火分区的外墙上仍发现窗间墙间距不满足2.0m(紧靠防火墙两侧)与4.0m(内转角防火分隔处窗、门的水平距的要求)。

27.有个别项目在防火分区分隔墙上不设甲级防火门而设乙级防火门。

28.消防控制室开向门厅或建筑内部走道开门时,未采用防火门(只有直接向外开门时可不按防火门设计)。

29.随意采用防火卷帘取代防火墙容易“隔而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