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机制的静态制约
美国气候政策过程与其总统制政治结构密切相关。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国会对于美国参与全球气候环境治理具有重要影响,在现行体制下,外交权由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分权。但事实上,双方的权力有很多交叉之处,国会和总统相互制衡,尤其是参议院在国际条约上的建议和批准权,以及立法机构的拨款批准权;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经常是由两党分别执掌,掌握立法权的共和党经常会否决一些有关民主党推动的气候环境议程。在涉及国际条约时,由于美国国内的环境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法的基础,这种否决权是非常关键的,对美国参与全球气候环境治理至关重要,如《京都议定书》就限制了美国参与气候变化双轨谈判的空间。因此当两党分别控制政府和国会时,会使得美国推进全球治理外交政策变得异常艰难,也实际上使得美国在进行气候环境外交时难有回旋的余地,经常导致相关的合作协议无法达成;即使政府在气候谈判中通过妥协达成了一些协议,国会也会通过条约批准权来否决该协议。正是由于美国政治府院之争的特点,在共和党执政时期,尤其是小布什政府时期,民主党控制的国会反而成为推动美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角色。2005年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新的决议,即《参议院对气候变化的认识》[4],亦称《宾格曼—斯佩克特决议》(the Bingaman Specter resolution),这项提案有效地扭转了参议院1997年《伯德-海格尔决议案》(Byrd-Hagel Resolution)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所采取的否定态度。2007年《美国气候安全法》(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S.2191)提案规定,美国应建立强制性且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的温室气体减排体系。在奥巴马上台初期,《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成为美国气候立法的阶段性里程碑。[5]美国政府正是依据该法案,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提出了至2020年相对于2005年排放量减低17%的主张。(https://www.daowen.com)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是由宪法规定的,州政府对气候政策的影响也被限制在法律和制度框架范围内,因此州对气候政策的影响可以被视为静态过程。虽然宪法规定州议会通过的气候法律与联邦法律同样适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州行为主体不易获得对外交往的权力,其对气候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仍然是有限的。但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兴起的州气候政策联盟和气候变化城市网络等行为主体的声音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场合,其倡导的政策理念和行为也成为美国国内广泛讨论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