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及其趋势
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质是各国和地区在全球化趋势下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再分配,是对一种利益的协调、竞争与合作,而其性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简单到复杂,从经济到政治,从行动到观念。不同国际关系理论话语下,对全球气候治理有不同理解,新自由主义者强调气候治理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强调气候国际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和集体行动机制;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在有效性、组织权威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全球环境的治理失效源于领导力和国际制度两方面的原因。基欧汉(Robert O.Keohane)认为,“如果没有霸权领导或者国际制度,国际合作成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将会十分严重”。奥兰·扬(Oran R.Young)指出,在缺乏有效治理机制和谈判领导力的情况下,理性和自利国家很难实现集体行动。[3]新现实主义者突出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大国博弈和权力结构,强调美国、欧盟、中国等大国在气候变化治理权力结构中的变化以及气候地缘政治现象。海尔登(Peter Halden)在《气候变化的地缘政治学》指出,气候变化的地缘政治学的本质是一种安全理论,气候与地理、气候与地形结合本身就成为国家实力的一部分,而气候变化可能与资源环境相结合成为对国际体系安全与稳定的重大冲击因素,虽然这还是潜在的,但现在需要从长远和全局加以谋划。后现代主义探索气候治理所带来的蝴蝶效应和混沌政治,全球化理论学者描绘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和生态知识社群对国内政治的冲击。托马斯·迪克逊(Thomas Homer-Dixon)首先探索了气候变化与政治冲突的因果联系。霍夫(Hough)提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从经济、政治和社会全球化引起的治理来解释,因此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因果范畴,而不是空间范畴。[4]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形势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全球气候治理与经济贸易密切相关,趋向政治化。奥兰·扬将国际机制的互动分为“水平互动”(horizontal interplay)与“垂直互动”(vertical interplay)两种,存在议题交叉的全球环境与贸易的治理处于水平互动关系之中,不同层级和范围的治理则处于垂直互动中。[5]环境气候议题已经嵌入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谈判进程中。世贸组织框架已经初步构建“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协议”。气候变化问题与人类工业化活动后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因此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低碳发展是世界各国经济模式的趋同方向。二是全球气候治理与政治稳定、国际关系紧密相关,趋向安全化。气候安全会导致“稀缺冲突”,从而加剧人类不安全的结构冲突[6],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认为,气候变化会侵蚀国家生存的物质基础,如达尔富尔危机的罪魁祸首可能是全球变暖[7],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苏丹:冲突后的环境评估》也证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达尔富尔危机背后的推动因素。[8]一旦未来人类资源缺乏和环境安全超过人类的适应能力,便将在世界许多地区造成冲突和争执,虽然这些威胁很难导致战争,但如果一些战略要地如中东、东亚、里海、北极、亚欧大陆边缘地带因为资源开发过度或者环境破坏太严重,也会对全球政治安全构成严峻挑战,并导致整个国际体系的不稳定。[9]三是气候治理与国家战略密切相关,低碳发展和新能源成为大国未来全球国际体系竞争的主要利益点,霍默-狄克逊从供给、需求和环境结构稀缺性三个角度,论证了环境问题会增加国际体系中竞争和冲突的级别,这正是主要大国争夺环境容量的理论基石。[10]气候变化政治缘起于南北矛盾,开始取代东西矛盾变成全球政治的主要焦点,发达国家成功地通过《京都议定书》把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抗,转化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抗。目前后巴黎协定的气候谈判正在将国际减排焦点转化为排放大国和排放小国的竞争,部分发达国家也希望通过把责任推给新兴大国以解决全球气候治理问题。四是随着环境安全的愈益严重,国际环境体系开始趋向制度化、法制化。制度建设突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多元参与、制度互动等特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是目前参加国最多、影响最深、国际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国际环境条约。[11]全球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原则的通过和法律体系的确立,表明作为国际体系的分体系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制度化、法制化已经成为历史趋势。奥兰·扬认为,环境是世界各国“分享的资源”和“共同的财产”,世界各国必须在考虑代际公平、对资源可持续利用、代内公平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的基础上建设各种全球治理机制。全球治理不仅意味着正式的制度和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制定(或不制定)以及维持管理世界秩序的规则和规范,而且意味着所有其他组织和压力团体——从多国公司、跨国社会运动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都追求对跨国规则产生影响。霍雅德尔认为,全球气候治理是指“通过建立、重塑或改变机制的管理方式以解决环境冲突,这样可以减少或限制环境资源的使用”。五是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全球气候治理建设,全球气候治理面临信任不足和领导力缺乏的困境。首先,应对气候风险需要国际合作,而国际气候合作又需要政治信任。气候风险压力能产生初步的政治信任,但这种风险压力下的初步信任对于国际气候合作还远远不够。[12]其次,目前以西方国际关系话语为基础、以权力和竞争为主轴的模式无法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未来提供充分的思想基础,特朗普退出《巴黎协定》,导致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逐渐缺位,全球都将面临灾难式的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干旱和洪涝灾害等问题。新兴经济体虽然获得越来越多的话语权,但其经济实力及其他方面的缺陷尚不足以领导全球,因此全球治理整体上缺乏有效的领导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外交战略思想所倡导的理念,该理念已得到广泛运用,并在多种外交场合中被系统阐述和充实,其涵盖的范围是多层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多种不同的“次均衡”状态共存、共赢和共生,必将成为未来新型全球气候治理的思想基础。
从实践中看,全球层面的气候治理始于1990年,在过去的近三十年时间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旨在应对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全球机制,包括丰富的规范体系。与此同时,这一机制也在不断地发生动态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通过了《柏林授权书》《京都议定书》《巴厘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等多项制度文件。上述谈判几乎全部围绕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进行,使其成为国际制度演进的核心。这种模式也可以被称为“自上而下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自上而下的京都模式的制度安排使气候治理体系内部矛盾重重,从而大大限制了体系的有效性。在此背景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决定2012年结束原有“双轨制”的谈判,2013—2015年,所有谈判将集中于德班平台。因此,2012年到2015年的气候谈判重点推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下共同承担义务,从减排范围和法律效力来看,“双轨制”合二为一。[13]2013年华沙大会强调要达成适用于全部195个谈判方的协议,2014年利马大会开始要求全部国家都提交国家自主贡献(NDC),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已成定局。2015年底通过第21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巴黎协定》成为全球气候治理历史上最新也是最重要的多边协定。《巴黎协定》将京都以来多边谈判中逐渐更新的规范和实践固定下来,从而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基础的发展。
在全球气候治理范式从京都困境过渡到巴黎模式的转型期,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这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打破了传统上基于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来划分的气候治理格局:一是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伞形集团”其他成员国如日本、澳大利亚等,不仅没有支持与效仿,反而在七国集团和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形成态度鲜明的“6+1”和“19+1”的格局,表明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国际社会的共识进一步凝聚。二是发展中国家从治理边缘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地位,美国退出后,欧盟对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引领作用寄予厚望。《巴黎协定》所承载的自主贡献减排模式也需要排放量日益增大的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三是国家层面的大多边主义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受到冲击,美国国家层面的规范退化行为进一步激化了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利用“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契机作为“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在后巴黎时代的气候治理格局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将继续从“跟随”转变为“主导”[14],在《巴黎协定》履约过程和落实阶段将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并被赋予更大的话语权。全球气候治理格局或将面临重组,“一方面将导致发达国家资金份额分配发生变化,原本对资金援助就有争议的发达国家有可能会因此产生阵营分裂,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或将因资金援助等问题而产生变化,最终退回到观望和‘搭便车’的立场之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