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缺乏国际法支持
2017年6月1日,特朗普发表了关于《巴黎协定》的声明,清晰地指出了美国的选择:“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并且“美国将停止一切关于没有约束力的《巴黎协定》的实施以及该协定强加于美国的苛责的金融和经济负担”。他补充说道,这一决定包含停止对“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及“花费美国大量财富”的绿色气候基金义务的履行。
特朗普政府的选择事实上包含了“退出”和“违背”两项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详细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国家被允许废除或退出一份公约,“废除”通常在双边条约中发生,“退出”的行为在多边条约中最为常见。“废除”意味着条约的结束和终止,而“退出”仅代表一个国家的离去,对该条约的法律效力和实施并无影响。并且,一般条约都包含退出的条款。特朗普政府为了合法地退出条约,于2017年8月4日正式诉诸《巴黎协定》中的退出条款——第28条第1段,该条款给予了国家巨大的自由决定权[48],允许一方无需诉诸任何条约的终止条款即可单方面知会委托人其退出条约的意愿。但是退出《巴黎协定》只允许在协定生效三年内提出,且退出须在自委托人收到退出通知意愿一年期满才可生效。因此美国单方面知会退出意愿的通知在国家层面上是合理的,但是也要等到2020年才能完全退出《巴黎协定》。在这之前美国需要履行其在《巴黎协定》中的承诺。但是特朗普政府的举措同时包含了“违背”,即停止对“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及“花费美国大量财富”的绿色气候基金义务的履行。依据此决定,特朗普政府改变前任政府的包括《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在内的环境法规,废止“美国清洁电力计划”等。(https://www.daowen.com)
为证明其两项决定的合理性,特朗普指出:“《巴黎协定》的实质内容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对美国不公平的。”事实上,特朗普提到了如果继续留在《巴黎协定》将对美国经济造成损害:“一旦我们选择对美国丰富的能源储备开启限制”,将(为美国经济)制造“严重阻碍”。他同样提及其他国家“缺乏有约束力的义务”,而且《巴黎协定》对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表明了“《巴黎协定》根本性的缺陷”。与此同时,特朗普为重新谈判保留了可能的空间,从其一些更积极的用词中即可看出——“所以我们退出了,但是我们将开始谈判,看看是否能达成一个更公平的协议”。作为对美国宣布退出协定的回应,欧盟在欧盟理事会关于《巴黎协定》的决定上正式指责美国的选择,强调“《巴黎协定》是全球努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基石,不能被重新谈判”。